农村商业用地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08:02:50 429 人看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商业用地赔偿标准是:

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

2、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政府征用商业用地所支付的补偿金,应由被征用土地方与征用方进行协商,协商后的补偿金应当在工程完工前,一次性或分批次付清。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农业用地,是不能改变农业用途的。只能用于农业耕种,禁止用于非农建设。如果要改变土地性质。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有关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土地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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