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进行分析,以期对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本文偏重于对义务机关义务的分析。
一、赔偿义务的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对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作出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即是说,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该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赔偿义务的载体――决定书
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确认、决定、执行、追偿的职责。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主要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关生效赔偿决定的执行。赔偿义务机关执行的依据是决定书,按照规定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复议机构复议作出的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认可该决定,没有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执行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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