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
1.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2.经过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请审批表》?
原件1份1.姓名一栏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2.表中年月日,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3.填表时间:填当时时间。注意:保持表格整洁,不得折叠;申请表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国家统一制定,个人下载并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证明?
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1.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印件清晰、干净。
卫生行政部门
《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州、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人员、家庭接生员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1.身份证应与本人信息完全一致。2.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3.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印件清晰、干净。
公安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4
学历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1.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印件清晰、干净。
教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5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1.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印件清晰、干净。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6
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7
健康体检证明?
原件1份1.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证明。2.健康要求符合条件。3.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8
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照片2张1.近6个月的彩色照片。2.电子档存储容量不得超过30KB。
个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韦光惠、陶莉、潘德怡、陈琴、龙成江、任洋
<!--
-->
5个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韦光惠、陶莉、潘德怡、陈琴、龙成江、任洋
<!--
-->
当场受理
审查内容: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复印件须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写上自己姓名、日期,加盖手印。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熊光灵
4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1.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与本人信息相符;意见栏是否签字,盖公章。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本人是否签字。3.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4.医师执业证书是否有两年一次的医师考核合格记录;护士执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5.健康体检证明是否有体检单位的意见,是否盖体检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清晰、大小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环琼
4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3.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4.审批条件是否擅自增减,是否设置前置条件;5.需要现场审查的事项,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7.报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相关规定;8.其他相关事项。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境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材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成江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2.不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成江
-->
1个工作日
颁发相关证照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大学城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社会管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局花溪大学城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依据描述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1998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描述
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考核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人员、家庭接生员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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