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08:12:46 249 人看过

(一)要看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与否。由于《决定》实施后,委托主体不断扩大,那么在委托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的鉴定材料,如伪造病历、由其他人替代被鉴定对象进行鉴定等,其直接结果就是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二)要看鉴定意见书形式是否合乎规范。一份完整的司法鉴定文书都有相应的格式规范。从文书规范中也可以发现相应的问题。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有二名或二名以上鉴定人进行鉴定。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决定》要求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相关的规定一份鉴定意见书除了司法鉴定人的签名外还必须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鉴定意见书不符合规范也可能影响到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三)要看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及质证的相关情况。《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规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司法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负有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意见在庭上予以说明的义务。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科学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可以使法官能够更好地审查鉴定意见的可信度,或对几个不同的鉴定意见进行分析比对,从中采信正确的鉴定意见。

一、如何申请办理司法鉴定?

第一步:委托

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二步: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步:鉴定实施30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步: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哪些情形下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当有虾下列情形的时候,可以认定司法鉴定无效: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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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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