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分部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同意。
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位置尺寸准确,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7、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可完成样板间或样板单元的室内粉刷。
8、主体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
一、建设工程纠纷可以约定管辖吗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约定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二、建筑工程可以转包吗
建筑工程可以转包。但是转包要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且不能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不能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全部工程以后再转包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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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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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建筑主体验收的过程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041、施工单位(一般由工程项目部)通知须参加竣工验收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指公司部分参加验收的人员)、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站及其他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告之其验收时间。 2、参会人员签到,组织验收。 3、验收实测建筑各部位标高、进行必要的混凝土回弹,确认工程实体无质量问题。 4、由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确认验收合格、通过。 法律依据《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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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定义、程序和要求上海在线咨询 2024-12-20竣工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完工之日。确定竣工日期对后续的权利主张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修改并通过竣工验收,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给发包人的日期。 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将适用法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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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填写说明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向备案机关提交。 2、填写要求内容认真,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建设面积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层数地上:层 地下:层 施工 许可证号监理 许可证号 开工日期验收日期 监督单位监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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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验收单模板贵州在线咨询 2024-12-06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 层数 地上: 层 地下: 层 施工许可证号 监理许可证号 开工日期 验收日期 监督单位 监督编号 建设单位 资质证号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总包单位 承建单位 (土建) 承建单位 (设备安装) 承建单位 (装修) 监理单位 施工图 审查单位 二.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情况 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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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验收工期多长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17工程验收不一定算工期竣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