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平北京报道
备受瞩目的杨彦明案尚未“尘埃落定”,其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还将继续。日前,被称为“中国证券业死刑第一人”的杨彦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认定其贪污6536万元的指控无确切证据。
重审判死刑
在近日进行的重审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杨彦明提起四项指控,其中第一项指控为贪污6536万元,另外三项指控分别为贪污376万元、挪用公款2480万元、挪用公款6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杨彦明死刑;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死刑。
而在2005年8月的一审中,检方对杨彦明的第一项指控为贪污6800多万元;在杨彦明提起上诉后,检方指控数额变为6100多万元。
重审判决与一审判决虽然都判处杨彦明死刑,但指控数额发生了三次变化。杨彦明的辩护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许昔龙律师认为,对其中第一项贪污罪的指控,从原来一审时指控其贪污6800多万元,二审时变为6100多万元,重审又变成6500多万元,检方指控数额一直在变动,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指控该项贪污行为的具体数额尚难有效确定。
在2005年的一审之后,杨彦明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法院将此案退回检方补充侦查,检方重新补充侦查之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有律师认为,随着检方对犯罪事实的侦查,指控数额发生变化在诉讼中属于正常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张平指出,杨彦明有权利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综合各种证据作出判决认定。
巨款去向成谜
根据判决书,其挪用公款的60万元部分已退还,挪用的2480万元公款尚有1270万元未退还。而对于其贪污的6536万元的指控,杨彦明只以记不清楚作为回答。
杨彦明在重审过程中的辩解与此前相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一审过程中,杨彦明对检方提起的四项指控都进行了辩解,而重审时却只对6536万元的指控认为证据不足,对其他三项指控并不持异议。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时,其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款项去向不明,存在使用款项进行行贿的合理怀疑,因此应保留查处特大受贿案的线索。
杨彦明的辩护人许昔龙律师还指出,以贪污罪对杨彦明判决没有问题,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比普通案件要高,而6000多万元贪污数额的指控均来自同案犯章蓉一方的指认,虽然杨彦明说收到过章蓉的钱,但到底收到多少钱还缺少客观有效的必要证据。虽然证人证言曾证实营业部账面亏损达五、六千万元,但不等于杨彦明贪污了五、六千万元,这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并且证人同时也表示并不知道章蓉为杨彦明提取现金一事。因此,以贪污罪判其死刑从本案证据看还不够。
而此笔巨款的去向也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建议,对于6000多万元的巨额贪污指控,应该查清其贪污款项的去处,落实清楚主要事实后再作出最终判决。
重视警示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抛开此案本身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杨彦明案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不可掉以轻心。近两年证券行业贪污、挪用公款事件减少,与监管部门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加强如第三方存管等有很大关系。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证券市场仍有一些问题存在,证券公司内控相对还比较薄弱,因此,加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仍然显得十分重要。
针对证券市场近来违规事件多发的现象,专家认为,相比于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危害更深远,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金额以及受害者范围更大,但目前法律惩罚力度却过于“温柔”,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因此,应该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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