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道路桥梁建设,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道路桥梁通行费收费行为,保障道路桥梁建设投资的偿还,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实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
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是指为偿还修建道路、桥梁的贷款本息,对在本市交警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市籍机动车辆”),每年度一次性收取路桥通行费(年票费),凭年票费凭证通行全市路桥收费站(高速公路和凤岗牛湖收费站除外)的制度。
对非本市籍机动车辆按次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费)。
第三条收取年票费的具体工作,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年票费的收取
第四条年票费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下辖的收费机构(以下简称“收费机构")负责收取。
年票费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计量标准按市交警部门核定的机动车辆总质量、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等确定,其中专项作业车按其核定总质量的50%计收;独立上牌的牵引车按其核定整备质量的50%计收;独立上牌的挂车按其核定的载重质量计收。
第五条下列机动车辆免缴路桥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除前款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本市籍机动车辆均应缴纳年票费。
第六条本市籍机动车辆车主应每年于行驶证登记的发证日期的对应日前到收费机构缴交当年度年票费。
新或外市籍转入的机动车辆,应自核发行驶证之日起缴交当年剩余期限的年票费。
车辆报停、报废、被盗抢、因交通事故停驶、迁出本市或被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封存的,车主可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身份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等到收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免缴或退回上述情形发生后次日起相应期间费用(车辆报停的,按报停期限退回相应年票费)。
第七条收费机构对已缴交年票费的车辆,应当开具与其号牌、类别相一致的年票费凭证。年票费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年票费凭证遗失的,车主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收费机构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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