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没得到儿子允许的情况下,将属于二人共有的公房承租权转让给了别人,为此,父子二人对簿公堂。日前,这起南京市首例公房承租权转让纠纷案有了一审结果。
1994年5月18日,因为拆迁,李某及其父(当时在服刑)分得一处安置房,李某作为承租人与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约。同年8月,李父刑满释放回到了南京,住进了该房。一年后,李父在没得到儿子同意的情况下,以2万元的价格将此房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张某,并将该房及租赁合约交付。张某一直以李某名义向房管所交纳该房房租至今,但并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房子一直由张某的公婆居住。2003年下半年,李某意外得知房子被转让,于是一纸诉状将父亲及张某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签订协议时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公房使用权是禁止擅自买卖转让的。但1997年9月经修改施行的《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2002年颁布施行的《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确认了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法化并进一步加以规范。法院考虑到当年李某尚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作为法定监护人又是相关民事活动的法定代理人,将与其共有的房屋承租权转让给另一被告张某并受益,该行为迄今已十年,李某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但未及时主张权利,如其父的转让行为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李某可另行主张,由其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房屋产权人也认定原协议的合法性,据此,法院判决协议有效,并驳回了李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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