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可以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8 09:41:56 383 人看过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如下: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小于或等于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3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二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05,另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3;

(8)双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2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二、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测试小于等于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至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至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至84。

三、骨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度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成握拳动作。

6、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

a、关节功能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b、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大于等于31%。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

c、关节功能中度障碍功能丧失11-30%。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d、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功能丧失小于等于10%。

e、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四、眼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小于等于32度(或半径小于等于20度)、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小于等于32度(或半径小于等于20度)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

2、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或视野小于等于48度(或半径小于等于30度)。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4,小于等于0.8。

2、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3,小于等于0.7。

3、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说明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

五、五官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大于等于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第四条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小于或等于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第四条4.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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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8日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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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五级到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三)部分丧失劳动力一般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3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4、中度肝功能损害。5、各种疾病造瘘者。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一、丧失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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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后待遇
    有什么待遇,不是按照做了什么鉴定,而是鉴定结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缴费年满15年,可以退休;未达到前述年龄的,可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病残津贴。一、病退条件最新规定1、企业职工: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可办理病退。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企业职工退职:对于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年满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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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血病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丧失劳动力分三种:1、完全丧失劳动力: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五级到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3、部分丧失劳动力:一般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曲伸、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90%.(二)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三)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双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肌力3级以下(含3级),经电生理证实者。(四)双手掌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五)肩、肘、腕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双髋或双膝关节或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消失。(六)一侧下肢经髋关节解脱者。(七)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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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能力鉴定中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25
      丧失劳动能力的判断依据包括以下17个标准: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治疗后有以下情况之一:(1)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含3级)。(3)手足全肌瘫痪,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痪的中度运动障碍.1、长期严重呼吸困难.1、三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射血
    • 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依据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XXX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XXX长期重度呼吸困难。XXX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
    • 2022年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何认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5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可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来认定,例如职工符合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法律上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鉴定标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07
      法律上对丧失劳动能力时怎么规定的如何申请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
    • 劳动能力鉴定时,如何辨别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确定是否丧失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6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