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一中民再终字第9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193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出版印刷物资公司退休。
委托代理人:孙a(孙某某的女儿),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吴平,上海市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女,194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华侨电子电器厂退休,暂住上海市汾阳路152号。
委托代理人:房群,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孙某某与原审被上诉人孙xx房屋迁让一案,本院于2000年5月24日作出(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6月,孙xx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于2000年8月9日以(2000)沪一中民监字第23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a、吴平,原审被上诉人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房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孙xx与孙某某是兄妹关系。1955年孙某某原所在单位将本案系争座落于上海市思南路55号底层西间公房(约20.2平方米),分配给孙某某,租赁户名为孙某某,孙某某即将其父母及弟妹(包括孙xx)迁居系争房屋居住。孙某某则居住单位宿舍,户籍亦在宿舍。60年代孙某某单位因其住房困难,再分配上海市横浜路40号(约8平方米)房屋给孙某某名下租赁。孙某某婚后在该房居住并生育子女。80年代孙某某单位将上海市横浜路229号系统房屋居住面积15平方米套配给孙某某一户,并由孙某某名下租赁,在册户籍为孙某某夫妻及子女。1989年孙某某单位将上海市东新民路55弄38号公房(约29.1平方米)增配给孙某某名下租赁,由孙某某夫妻居住。1997年孙某某名下横浜路229号列入动迁范围,安置人口为孙某某之子孙卫华一户三人,1999年1月孙某某与其配偶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孙某某离婚后迁居思南路55号,东新民路房屋由孙某某的原配偶租住。同年5月,孙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孙xx迁出思南路公房。自己迁入思南路房屋。
此外,1986年11月孙xx与周永汕结婚。1987年11月周永汕单位将上海市汾阳路152号公房(约22.3平方米)分给周永汕名下租赁,由周永汕与孙xx一户三人居住。1998年2月,周永汕与孙xx经本院终审判决离婚,因周永汕在美国,故住房一节未予处理。现今系争思南路55号公房内户籍为孙xx及其母。1999年9月6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要求孙xx迁出本市思南路55号底层西间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某某负担。
孙某某上诉:仍坚持原审时诉求。孙xx要求维持原判。
原二审法院认定,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并于2000年5月24日判决:一、撤销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9)卢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二、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上海市思南路55号底层西间的房屋。三、孙xx应迁至上海市汾阳路152号居住。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孙xx负担。
孙xx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认为孙某某在1955年将父母名下二层私房私自出售,钱款占为己有,自己父母告至孙某某单位,该单位才在1955年分配了系争房屋,自己居住照顾父母至今,且周永汕名下的公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并未处理,现在自己无房可住,为此,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再审审理中,原审上诉人孙某某请求孙xx迁出本市思南路55号房屋,由自己迁入居住。孙xx辩称自父母的房屋被孙某某出卖后,自己户籍随父母迁入上述房屋至今,并居住至今,现自己无房屋退路,不同意迁出;并表示孙某某是否迁入思南路55号房屋与己没有关系。
经再审查明: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正确。此外,1997年孙某某名下租赁的本市横浜路229号公房,居住面积为49.4平方米,列入动迁范围,安置人口为孙某某之子孙卫华一户三人,安置方式为货币分房,孙卫华得款20万元。
本院认为:座落本市思南路55号底层西间房屋,虽系孙某某名下租赁,但是,四十多年来,孙xx的户籍未变,已构成同住人的条件,孙某某也已多次因住房困难分得公房。现孙某某以上述房屋承租人的资格,诉讼孙xx迁让,若孙xx名下确有房屋可供迁让居住,孙某某的主张,尚可成立;但鉴于孙xx名下现今并无住房可供迁让,且其原离婚判决对原结婚住房尚无定论,故此,孙某某诉讼孙xx迁让一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原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孙某某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
孙某某律师
190人看过
-
孙某某、黄某某犯赌博罪
303人看过
-
孙某刑事赔偿案
184人看过
-
交通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145人看过
-
孙xx与王x房屋拆迁协议转让纠纷案
68人看过
-
孙某与李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310人看过
协议离婚,又被称作登记离婚或者合意离婚,是日常生活中较常适用的一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原有的婚姻关系。... 更多>
-
-
孙某媳妇有赡养义务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22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
临安xx某某动态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及时聘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了解案情,积极做好辩护准备,积极争取减轻从轻处理或缓刑,如果能够成功争取到缓刑就不用实际坐牢服刑,需要律师帮助可以与我们联系,常年专业办理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