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打工的汪四在某酒店任厨师,突闻其父因病去世,急忙告假回乡奔丧。一个多月后汪四返沪,却被酒店告知已被辞退。汪四要求酒店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82万元。近日,静安法院判决由该酒店支付汪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2万元。
2004年12月,汪四进入某酒店担任厨师一职。2010年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同年5月29日,汪四父亲在老家病故。次日,汪四向酒店请假两个月回老家办丧事。酒店没答复他准假多长时间,只是先准他回乡。几天后,酒店要求汪四补书面请假单。6月8日,汪四从老家快递了请假单,并写明因家中老父病故,按照老家风俗习惯,需在家中守孝2个月,特向领导申请假期,望给予批准。6月22日,酒店出具不予准假通知书,认为:批准丧假3日、路程假4日、年休假5日,双休日4日,截止6月15日,汪四已实际享受假期共18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丧假一般为1至3日,故申请休2个月丧假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酒店员工手册也规定,员工休事假应当经酒店批准,鉴于汪四休假已长达18日,给酒店日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酒店决定不批准他2个月丧假请求。要求他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来酒店上班,逾期不复工,将依照员工手册规定以旷工处理。旷工超过三日的,酒店有权按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6月23日,酒店将不予准假通知书特快专递至汪四户籍地。该快递由当地王某签收,但事后汪四表示未收到过快递,也不认识王某。
7月7日,汪四返沪要求上班遭拒,酒店还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7月下旬,汪四申请了仲裁,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同年9月下旬,未获得裁决支持的汪四,向法院起诉。
汪四诉称,按老家风俗习惯父亲去世,儿子需在家守孝2个月,自己已向酒店补办请假手续,酒店已准假。在6月28日前后,酒店来电称有邮件寄出,注意查收。曾问是什么内容,酒店则说看了就知道了,可一直没收到。他办完丧事回酒店,却获悉已被辞退。汪四认为酒店以旷工为由将其除名缺乏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82万元。
酒店则辩称,汪四替亡父办丧事,公司准假18天,并给汪四邮寄不予准假的通知书,但汪四未按时回酒店。酒店认为汪四旷工超过三天,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酒店还强调是按汪四寄信地址快递不予准假通知书,汪四理应收到。
法院认为,汪四因父亲病故先口头向酒店告假,属事情紧急且来不及先办请假手续的情况。而酒店在收到汪四书面申请后,未及时做出决定,更未向汪四告知不予准假决定内容,造成了汪四误以为酒店已准假2个月。酒店通过快递向汪四住所寄送不予准假决定,也可采取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通知汪四及时回酒店上班。另外,汪四在请假没有得到真正确认前,应保持与单位的联络,可见双方对请假期限缺乏沟通,均有不当之处。酒店应从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选择适当的方式对汪四进行批评教育,鉴于汪四因父亲病故告假,酒店却以汪四无故缺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依据不足,遂法院判该酒店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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