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9 08:02:01 246 人看过

一、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

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受损方得到公正、合理和全面的赔偿。这些原则包括:

1.全部赔偿原则:加害人必须赔偿因其行为给受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确保受损方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

2.损益相抵原则:在赔偿过程中,应考虑到受损方可能因损害而获得的其他利益,从而避免双重获利。

3.过失相抵原则:当双方都存在过错时,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当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二、人身损害赔偿归责

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和赔偿责任的准则。主要包括:

1.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

3.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来分配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和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这些费用旨在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救治和补偿。

三、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

1.在解除合同后,如果尚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3.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受损方可以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

4.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如有)和实际损失;

5.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应根据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并允许在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进行调整。

同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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