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发生的原因
(一)法定连带责任,如个人合伙债务、企业法人联营的债务、代理上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等;
(二)意定连带之债,如约定连带保证等。
对于法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被共同起诉所应承担的诉讼费原则上应当由连带债务人连带负担。理由是:
(一)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基本出发点,其一是保护交易安全,其二是保护因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害的人的利益。基于此,法律强行加重债务人的义务。向连带债务人中的哪个或哪些债务人请求履行、请求其履行多大部分的债务,完全听任债权人的自由意思。从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被共同起诉的连带债务人应连带负担由被告方负担的诉讼费。
(二)从诉讼费的起因看,连带责任人被共同起诉所应承担的诉讼费,是因连带责任人均没有履行同一债务(属共同过错)所产生的费用,是因连带债务人共同负责的事由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
(三)从诉讼实务上看,在债权人起诉连带债务人的诉讼中,对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法院一般不审理。对于共同被诉的诉讼费也难以在连带债务人间合理分摊。
二、审查证据,确定是否存在连带责任人
首先,若债务人有配偶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其配偶主张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有这样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是借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贷的,不论是以其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借贷,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负有偿还责任,除非其配偶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他们夫妻财产各自独立或这部分借贷财产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其次,在存在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的情况下,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内容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当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时候,即使当初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在实际欠款人不知所踪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收集证据,追加其他负有偿还责任的人。
三、连带责任的相应责任是什么
(一)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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