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08:51:39 227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确定的。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有限的诉讼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够由法院来监督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划定。

第一,从肯定方面规定了具有哪些特点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只要具备了这些法定的特点,就属于原告可以起诉和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些法定的标准或特点主要有:其一,须是行政主体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与履行公务有关。如果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其他非行政主体的行为,如协会、事业单位自主行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使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如果与执行公务无关,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购买物品等民事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职权行为,如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

另外一类就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实行为,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殴打行为,对被扣押药品的使用行为,检测化验行为,强行进入房屋的行为等。

其二,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做出或采取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行政行为,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例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GMP标准的通知或规定,虽然与企业有关,也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因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三,须是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具有涉权性。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不涉及到个人权利,就不在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内,如下级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一个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职能交叉等。对涉权性另一个更为重要的理解是,不能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或还没有“成型”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如下级药监机关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向上级机关报送,该下级药监机关的调查处理意见,没有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将该处理意见作为行政诉讼的案件来受理;又如上级机关指令或要求下级机关查处某药品企业违法行为的内部函件等。

其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在法律上,行政机关做出一个积极的、有形的行为,如处罚决定等,是作为行为;行政机关在有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没有实施任何行为的事实,在法律上构成行政不作为行为,同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企业向药监机关申请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药监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决定,或者是长期拖而不决,这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决定或拖而不决的事实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以此为对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从否定方面列举规定了哪些行为和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和事项

其一,国家行为。

其二,抽象行政行为,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三,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其四,行政最终行为,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做出决定的具体行为。

其五,刑事措施,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其六,行政指导行为,即行政机关做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

其七,行政调解行为。这种调解如果是在当事人志愿服从的前提下进行和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是行政机关强行“调解”,或者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所谓的调解决定,则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归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八,法律规定的仲裁,即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主持进行的仲裁,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仲裁,如规章规定的仲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仲裁等,都不能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

其九,重复处理行为。如,当事人没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该行政行为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后不能再起诉。后因为当事人申诉、上访或行政机关自查等缘故,行政机关又做出了一个新的行政行为,但该新的行政行为与原来那个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旧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是一样的,没有涉及到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这种形式上新而内容或实质上旧的行政行为,就是重复处理行为。

其十,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02: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和范围规定问题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同时,这个范围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了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范围,也决定了行政最终裁决权的范围。具体受理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023-08-05
    222人看过
  • 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
    拆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拆迁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拆迁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受案范围解决的是拆迁管理相对人对哪些拆迁行政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得到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换一个角度来说,拆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使拆迁管理机关明确自己的哪些具体拆迁管理行为可能使自己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使人民法院明确哪些拆迁行政争议可以立案受理。(一)《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受理拆迁行政纠纷案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对此有两方面规定。1、肯定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1)行政处罚案件;(2
    2023-06-03
    373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范围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二、范围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
    2023-03-30
    314人看过
  •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
    2023-06-06
    332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解读:本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法院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解读:诉【行政处罚】。本项将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行为明确为行政处罚,平息了实务界的争议。(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解读:诉【行政强制】。本项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纳入可诉行为,与行政强制法进行了呼应。需要注意的是:①本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二种。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即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②行政强制执行,包含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和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
    2023-06-06
    350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可起诉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草案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扩大受案范围已是大势所趋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说,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规定过窄,限制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大量的行政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范围明显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如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扩大,势必产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无法衔接的情况。高广生说,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大势所趋。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巨大进步。郑功成委员认为。吴恒委员在行政诉讼法施行20周年时,曾到基层就该法施行情况进行
    2023-06-06
    165人看过
  • 行政法信息公开可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法信息公开可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虽属于行政诉讼,不过由于这类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受案范围、被告、审理方式、举证责任等方面展现出与一般的行政案件不同之处。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作出规定。虽然《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但第11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规定为将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纳入行政诉讼提供了可能。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过,究竟哪些政府信息公开争议能进入行政诉讼仍是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予以了明确。
    2023-06-03
    466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范围及判断标准
    可诉是指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不可诉指不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可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交警开罚款单,你认为你没有违章不应当受到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处罚.而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例如,国家颁布的法律。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可诉可以。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2023-07-17
    369人看过
  •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扩大原告的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显示出我国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受案范围的标准。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采取了多种方法来突破具体行政行为的十分有限的范围,但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很小。然而《行政诉讼法》在立法取向上已从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为主转变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并重,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标准也明显放宽了,但还远不够。一、其他地区立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我国的启示笔者主张,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准中增加其他公权力措施等事项。在此方面,一些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一)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对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的种类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有三项:第5条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决定、第6条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措施、第7条规定的行政主体懈怠作出决定的行为。该法涉及的三项内容比我国《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唯一的
    2023-06-06
    189人看过
  •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表达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表达模式是立法确定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制度形式。既是一个基本的理论、制度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具体范围问题。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表达方式大致有三种类型:1、列举式。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单行法对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分别逐项进行明确规定。2、概括式。是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和统一原则规定。3、结合式。是指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既在原则上概括肯定了侵权可诉标准,同时又具有具体的范围标准进行逐项
    2023-07-25
    467人看过
  • 谢小军:建议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月2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小军说,我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一条意见,建议将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理由有三点:第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而签订行政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国务院曾经出台了一个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把行政合同作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成果之一加以了肯定,所以行政合同的制度化成为了政府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二,行政合同具有公权力属性,判断行政合同的协议条文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可执行或可撤销,往往涉及对行政行为效力及合法性的判断,应当通过法律规则予以解决。第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行政合同案件已经起诉到各级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合同案件是否受理做法不一,审理规则和裁判也不太一致,亟需规范。因此,有关行政合同的争议应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3-06-06
    339人看过
  •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判决方式的关系
    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分权理论提出的关于权利制约的前提。行政诉讼是以诉讼的形式解决行政法上的争议,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所以,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博弈关系无处不在体现。一、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现有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第二条的概括性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说明了哪些情况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单从这些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一些问题:(1)我国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诉,法律赋予了某些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特权,这一特权是司法权不可干涉的范围,无疑,司法权处于劣势地位。(2)行政诉讼中,人民院的司法审查的标准仅限定于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行政诉讼法》第
    2023-06-06
    297人看过
  • 行政诉讼再审被驳回怎么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行政诉讼再审被驳回怎么办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驳回的,当事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2023-06-15
    194人看过
  • 行政案件受理的具体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2023-07-02
    227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立案标准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25
      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
    • 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受理有哪些方式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3
      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三种方式: 1.列举式。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2.概括式。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 3.结合式。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机关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2
      这个问题要先了解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和适用条件:1、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特别注意:行政诉讼调解的是行政行为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比如对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
    •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10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