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情形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1 06:31:38 496 人看过

一、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情形是什么?

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情形是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

(一)客体方面

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系双重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1、行为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者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手段主要有:

其一,通过虚构主体资格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

其二,通过虚构贷款材料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

其中,虚构材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第一是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掩饰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

第二是提供的担保物无产权或产权不清;

第三是借款人编造经营项目、资金收入等;

第四是借款人与利害关系人有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第五是其他足以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发放贷款或者其他信用的条件。

2、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结果要件和情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造成重大损失是骗取贷款罪的结果要件,除此之外,其他严重情节是骗取贷款罪的情节要件。

应当指出的是,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所谓客观的超过要素,是指在一些故意犯罪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某些客观因素,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这种因素具有认识与放任(包括希望)的态度,而只与刑罚权的发动有关。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不限,除单位本身外,还包括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方面

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其向金额机构所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欺诈手段,可能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错误放贷,但仍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骗取贷款罪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

(1)对欺骗手段的认定;

(2)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骗取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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