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法官断案中,认定相关商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和难点。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五庭的法官新近就近年来审理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法官断案知名商品时应着重考察4个要点。
一是相关商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数额和销售对象等。销售时间长、销售地域广、销售数额大、销售对象多的商品市场知名度往往相对较高,一般应认定为知名商品。时间长、地域广、数额大和对象多的具体量化标准无法明确,法官应结合具体案情酌情掌握。
二是相关商品的宣传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宣传指任何形式的宣传,包括广告宣传、网站内容宣传、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持续的时间越长、力度越大、地域范围越广,则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越高,相关商品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可能性也越大。
三是之前作为知名商品被保护情况。知名商品不是经特定评定程序评定出来的荣誉称号,而是审判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在个案处理中个别认定的事实。同时,知名商品并非一个能够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存在的客观事实,在一起案件中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并不意味着在下一起案件中当然视为知名商品,应坚持“一案一认”的原则。但如果相关商品之前已经作为知名商品受到保护,则在后续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法官认定其为知名商品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四是名称、包装、装潢被仿冒并足以误导相关公众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此项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属于较低标准,实践中应与前述3个标准综合运用并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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