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育权”?
孩子是联系家庭的纽带,但是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也有一部分人不愿意要孩子,夫妻之间也常常为此而发生纠纷。1999年,35岁的何先生和25岁的吕小姐通过报纸征婚方式相识。不到一年,双方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生活美满,惟一美中不足的是吕小姐不想要孩子。2000年5月,吕小姐怀孕,当她决定堕胎时,遭到了丈夫何先生的强烈反对。何先生对其进行了多次劝说,均遭到了吕小姐的拒绝。此后没几天,吕小姐即自行到医院堕胎。何先生得知后,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据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这个案例中,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妻子堕胎一定要经过丈夫的同意吗?
◆什么是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权
在上述案例中,吕小姐认为生孩子是由女人来承担的,因此要不要孩子也应该由女人说了算。但是正如计划生育不仅仅是妻子单方面的义务一样,生育权也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通常的情况下,夫妻在遵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是否生育子女,既是女性生育权的表现,同时也是男性生育权的行使。
◆男性不能强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有的读者会想既然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孩子,那么男性的生育权也就是一句空话。其实,法律既然规定了男性的生育权,就会赋予男性一定的权利作为保障的手段。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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