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贪污罪是怎样的犯?
1、贪污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贪污犯罪是损害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的一种犯罪,贪污国家财产只需要实行行为就已经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但并不一定已经存在国家财产损失的后果。因此贪污犯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
2、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就不构成结果犯。行为犯则是指依据危害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的情形,并不要求存在危害结果。
二、哪些行为可能会构成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能会构成贪污罪。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主要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负责保管、处理及其他使公共财物不流失的职务活动;经营,是指将公共财物作为生产、流通手段等使公共财物增值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因而占有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不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相对于不同的贪污行为而言,具有不同的含义。
不能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就必然成立贪污罪。换言之,不是任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都能成立贪污罪,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能认定为贪污罪。否则,只能认定为盗窃、诈骗等罪。
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而非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因为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主体完全可能贪污国有财物以外的公共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工作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等的行为,且此类行为实施之后,并不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才能认定特定的工作人员涉嫌犯了贪污罪。故此,只要发现自己的身边存在实施了贪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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