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被告人王昌和,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变造金融票证罪,于1999年6月18日被逮捕。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昌和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昌和在某县城市信用社存款130元,至11月25日已两次支取125元,存折上余额为5元。1999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昌和在自己家中将存折上存款余额涂改为10805元。同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王持涂改后的存折到本县城关一发廊按摩嫖娼,结帐时无现金支付,便同发廊老板、卖淫女三人乘三轮车到城关信用社取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发现存折被涂改后即报警,公安人员遂将王昌和抓获。
二、判决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昌和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础,采取涂改存款余额的手段,改变金融凭证的内容,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涂改存单上存款余额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昌和犯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昌和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王昌和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律规定
伪造金融票证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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