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17:06:39 437 人看过

一、北海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1.A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认可证书方可装船使用。属于A1类的(单台发证),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属于A2类的(批量发证,限制500台(件、套)以内),采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方式进行检验。

2.B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3.C类产品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二、北海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

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

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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