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医疗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15:15:16 228 人看过

/script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经深圳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医疗差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治疗费用,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且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争议;或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虽然医务人员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任何后果;或者医务人员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患者的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等后果属于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医疗争议。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下列医疗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患者轻度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八条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造成的医疗差错,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医疗意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的鉴定检验费、尸检费、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律师费,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一次或者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照第七条至第十条的约定在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责任限额进行一次性赔偿。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行为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但属于第九条的情形除外;

(二)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三)非法行医;

(四)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醉酒或精神不正常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伪劣卫生材料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第十三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起始日以前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行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以及《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责任免除等全部条款内容,并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章。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在收到投保人批改申请时,保险人同意的,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八条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时,保险人应在接到通知当天,组织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组织评估和协调处理,并尽力配合被保险人采取必要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和受害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保险人应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必须给每个医务人员打印发放个人风险储金清单,详细列明个人风险储金的扣、交情况和余额。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延迟处理或延迟付款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

第五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和个人风险储金。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医务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从事高于投保时风险等级的工作时,被保险人应自正式调整该医务人员工作岗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相应提高该医务人员的个人风险储金标准。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一起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患者或其近亲属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医疗争议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章保险费和个人风险储金的提取

第三十一条医疗执业风险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固定保费,按《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划分为十个风险等级由投保医疗机构与保险人双方协商认定。

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标准规定为十个风险等级。投保医务人员的风险等级确认,由投保医疗机构按照本单位的专业设置情况,区分专业和学科分类及同一专业、学科中个人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分别认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固定保费按年度缴纳,不再返还。

第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由保险人为投保的医务人员建立个人专户每月对本金进行积累,形成个人风险储金。个人风险储金为可返还储备金。

第三十六条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如有参与医疗业务者,亦可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按参与医疗业务的时间酌情确认本人的风险等级。

第三十七条医务人员在执业期间调整岗位或职称要相应调整本人的风险等级。医务人员在执业期间调离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医技工作的岗位时(包括离岗学习六个月以上或专门从事院内非临床、医技工作),必须中止风险储金的积累,待重新返回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医技工作的岗位时,再据情继续积累风险储金。

第七章理赔程序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争议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应牵头及时与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深圳市医疗质量评估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医疗争议进行协商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患者或其近亲属和被保险人均认可医疗争议协商处理结论时,该结论经保险人认可可作为进行保险事故赔偿的依据,被保险人根据处理结论向保险人索赔。

第四十条患者或其近亲属和被保险人对医疗争议的协商处理有异议时,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患者或其近亲属和被保险人均认可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时,该结论应作为进行保险事故赔偿的依据,被保险人根据鉴定结论向保险人索赔。

第四十一条患者或其近亲属和被保险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被保险人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也可直接向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再次鉴定结论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作为进行保险事故赔偿的依据,被保险人根据再次鉴定结论或者生效判决向保险人索赔。

第四十二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但又确实存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过失行为的医疗争议,由保险人组织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根据《深圳市医疗质量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医疗差错评定,评定为医疗差错的,被保险人根据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协商的赔偿结果向保险人索赔。

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的认定,由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鉴定确认;也可由保险人组织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协商认定。

关联法规:

第四十四条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的认定,由保险人组织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深圳市医疗质量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也可由保险人组织被保险人的医疗争议协调处理小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深圳市医疗质量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协商认定。

关联法规:

第八章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自负费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患者或其近亲属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四十八条保险人对每例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的赔偿额度,在以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协商结果为赔偿处理依据时,按照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并经保险人认可的赔偿数额赔偿;在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赔偿处理的依据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列项目和标准赔偿;在以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作为赔偿处理的依据时,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数额赔偿。

关联法规:

第四十九条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赔偿为一次性赔偿。赔偿金由保险人统一向患者或其近亲属支付。赔偿金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和造成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医务人员共同负担。

第五十条根据《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投保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发生的,投保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投保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投保医务人员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从医务人员交付的个人风险储金中扣减。

第五十一条当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时,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60%,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40%;当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时,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70%,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30%;当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时,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80%,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20%;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时,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90%,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10%。

发生医疗差错导致的赔偿,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95%,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5%。

发生医疗意外导致的赔偿,赔偿金完全由保险人承担。每次事故每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第五十二条医务人员在保险期间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应由个人承担的赔偿金,由保险人从个人风险储金中代扣。

若个人风险储金不足,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代付,不计利息。在医务人员离岗时其个人风险储金仍不足的部分,医务人员个人必须向保险人补齐赔偿金差额的20%才能离岗,由被保险人从其个人收入中代扣交付,医务人员本人的个人风险储金帐户作销户处理。赔偿金差额的80%由保险人支付。保险人有权在支付赔偿金额范围内对该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在医务人员离岗时,若个人风险储金尚有结余,保险人凭被保险人证明一次性返还本人所有结余的个人风险储金,包括被保险人交付的个人风险储金部分,但不计利息。医务人员本人的个人风险储金帐户作销户处理。

第五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有两个人时,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要赔偿个人负担部分的70%,承担次要责任的医务人员赔偿个人负担部分的30%。

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有两个人以上时,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要赔偿个人负担部分的50%,其他承担次要责任的医务人员平均分摊另外个人负担部分的50%。

第五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的执业证明、造成保险事故的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被保险人与造成保险事故的医务人员的雇佣关系证明、事故鉴定书、医疗争议协商处理协议书、损失清单、裁决书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第五十五条保险事故涉及第三责任方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权利。

第五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方索赔。但是不管索赔成功与否,保险人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九章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章其他

第六十条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和个人风险储金的交付和管理办法以及本条款中有关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未尽事宜,按《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只负责承担被保险人出现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时的民事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须经保险人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深圳市卫生局

2004年1月8日

一、医疗误诊算不算医疗事故

门诊误诊算不算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二、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7日 01: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广东省深圳市婚假多少天
    深圳婚假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河南晚婚婚假多少天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
    2023-07-22
    475人看过
  • 广东省-深圳市社保局对约定医疗单位费用偿付办法
    一、费用偿付办法(一)住院费用偿付采用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的结算方式。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包括:床位费、药品费、手术费、抢救费、ICU费、CCU费、护理费、各种检查治疗费(含特殊检查治疗项目),以及卫生材料、大型手术设备仪器等费用。参保人出院时,约定医院只能向病者收取下列四项费用。1、超过深圳市医疗收费标准治疗项目由个人自付现金20%;3、使用自费药品的费用;4、本文附件五规定属于"不偿付范围"的费用。附上四项费用外,其余基本医疗费用由约定医疗单位记帐90%(退休人员记95%),个人自付现金10%(退休人员自付5%)。除上述四项费用之外,医院不得再向病人收取其他费用。否则,市社保局先给病人报销多收部分费用,然后从偿付给约定医院的总费用中扣除。(二)核定住院人次按每100门(急)诊人次应入院人次的比率确定。(三)门诊(含急诊和留观)按电脑记录应付实数偿付。(四)基本医疗费用应付总额的95%由
    2023-06-15
    197人看过
  •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深圳市)
    甲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乙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
    2023-06-09
    366人看过
  •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及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在罗湖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时间和具体范围。自2007年12月1日起,在罗湖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主要为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夜总会、歌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桑拿浴室等。试点期限半年。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公安消防部门、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及罗湖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防损减灾、保护消费者合
    2023-04-23
    318人看过
  • 山东省医疗责任保险最新政策
    一、提高医务人员待遇1、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建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制订科学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推动形成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2、医改重点意见提出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招标采购办法,保障药品供应,建立药品集中采购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落实财政补偿及政府对中医医院的倾斜政策。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药发
    2023-06-01
    63人看过
  •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条例》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政府机关和注册登记地在特区内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所指的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并提供单位的银行帐号。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招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时,必须将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报社会保
    2023-05-03
    443人看过
  • 广东省深圳市工伤赔偿计算表
    赔偿项目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护理费工伤赔偿合计非法用工赔偿金标准最低数额标准最低数额标准最低数额标准最低数额(最低数额)标准最低数额1级伤残24个月3832890%120个月17247615个月2395560%120个月*19159242635116倍年工资5108482级伤残22个月3513485%120个月16289414个月2235850%120个月*15966038004614倍年工资4469923级伤残20个月3194080%120个月15331213个月2076140%120个月*12772833374112倍年工资3831364级伤残18个月2874675%120个月14373012个月1916430%120个月*9579628743610倍年工资31928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5级伤残16个月2555250个月7985010个月1597
    2023-04-22
    281人看过
  • 深圳市医疗保险费用偿付办法
    一、市社保局对定点医疗单位的费用偿付办法:(一)住院费用偿付采用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的结算方式。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包括:诊金、床位费、药品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护理费、各种检查治疗费(含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输血费、输氧费以及卫生材料、大型手术设备仪器和转诊等费用。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院只能向病者收取下列费用:1.超过标准以外的床位费;2.住院期间做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由个人自付现金20%;3.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材料的费用;4.本文附件5规定属于“不偿付范围”的费用;5.住院按规定应自付部分的费用(在职人员自付10%、退休人员自付5%)。除上述五项费用外,定点医院不得再向病人收取其他费用。否则,作违规处理。由市社保局先给病人报销多收部分费用,然后从偿付给定点医院的总费用中扣除。(二)核定住院人次按每100门(急)诊人次应入院人次的比率确定。门(急)诊人次数相等于
    2023-04-14
    162人看过
  •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西药部分-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麻醉用药-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营养治疗药-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调节免疫功能药-抗肿瘤药-抗变态反应药-神经系统用药-治疗精神障碍用药-呼吸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循环系统用药-泌尿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专科用药-诊断用药-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内科用药-外科用药-妇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骨伤科用药-皮服科用药-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中药饮片部分
    2023-06-07
    129人看过
  •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二)具有与本医疗机构规模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并有相对固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三)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定点医院要与市社保局实行电脑联网,具有熟练的电脑操作人员。自觉维护电脑设备,电脑运行状况良好;(五)定点医疗单位的全体职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六)定点医疗单位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基本药品药房与自费药品药房分设;严格执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和《深圳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七)定点医疗单位的科主任及有关医务人员和记帐员、挂号员、电脑操作人员等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其中电脑操作人员要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书。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
    2023-04-14
    418人看过
  • 广东省医疗保险如何进行查询
    广东省医保查询官方网址:广东省医保卡余额查询其它查询方法:1、个人可持医保卡到省社保局查询2、到你缴费的医保定点医院、药店查询3、本站查询,直接点击上面的各地市链接进入查询。广东省医保卡余额查询电话广东省医疗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20)12333,同时可以咨询医保卡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医疗保险转移等问题的查询。广东省医保卡余额查询上门查询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部)简介:医疗保险部主要负责中省驻粤单位驻粤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各地医疗保险的协调与指导。负责中省驻穗单位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中省驻穗单位工伤、生育保险的待遇审核业务等工作。地址:广州市林和中路168号
    2023-05-09
    472人看过
  • 广东省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为保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水平,各统筹地区都对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作了相关规定,一般为20年~30年不等。一、医保缴费年限是多久医保缴费年限一般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二、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
    2023-02-19
    317人看过
  • 深圳社保医疗险怎么买
    法律综合知识
    一、深圳社保医疗险怎么买在深圳购买社保医疗险,主要依赖于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共同参与。1.作为劳动者,需通过所在的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这一过程确保了个人在患病就诊时,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经济补偿。2.具体而言,办理参保手续后,被保险人从次月1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每月的申报时间也需注意,20日前申报的按当月办理,20日后则按次月办理。4.对于本市户籍的婴幼儿,也有专门的参保规定,确保其从申请或出生当月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深圳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流程深圳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流程相对明确。1.被保险人或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社保机构提交参保申请及相关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缴费凭证等。2.社保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为被保险人办理参保手续。3.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单位或个人中断支付医疗保
    2024-07-27
    454人看过
  • 广东中山市医疗保险查询
    中山市个人医疗账户查询:说明:点击后将进入中山市社保局网站进行查询,语音查询电话:0756-968800133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我市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各经办网点遍布全市24个镇区。目前,我市已基本建立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体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邮编:528400办公电话:0756-883343928833600188336002,88221007邮箱:zs_sbj@126.com网址:
    2023-05-30
    131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广东省深圳市2020年是几月份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8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3、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3):《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3。(七)护理费1,工伤职工
    • 深圳市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9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政策的,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十五天。
    • 非深圳籍新生儿医疗保险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29
      非深户的少儿医保要等到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后就可以办理的。由学校统一办理。根据《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可以参加医保。
    • 深圳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27
      当事人自愿购买或者是企业内部规定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 广东省深圳市社保今天什么时候缴费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2
      每月19号扣费。 对于单位社保来说,采用网上申报及自助缴费,正常情况下,社保局会在每个月的19号锁定对应公司社保台账。也就是以19号为分界点。19号前交纳当月的社保费,19号之后只能办理下个月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