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有效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相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不属于被盗抢的。
二、办理材料
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入境的凭证
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a)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b)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相关要求。
c)窗口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只需带齐相关资料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证厅受理。
2、受理
a)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b)补正材料。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业务办理告知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退办通知书》,待申请人下次补齐资料后予以办理。
c)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应受理申请人相关申请,核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号牌。
3、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4、获取办理结果
a)经实施机关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于申请办理业务当日核发证件。
b)经实施机关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业务办理告知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退办通知书》,待申请人下次补齐资料后予以办理。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兴文路3号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一)点?(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八、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
《临时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7年)
全文条款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三)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条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第四条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二)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三)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第五条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为纸质号牌,载明允许行驶的区域、线路和有效期。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背面为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签注车辆类型、号牌号码、厂牌型号、行驶区域或者线路、有效期等信息。第六条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应当与入境批准文件上签注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不得延期。第七条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当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内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当随车携带,以备检查。第八条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可以凭入境凭证行驶至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机关所在地,并于入境后二日内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第九条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其自带的临时入境的机动车或者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第十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第十一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第十二条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第十三条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入出境身份证件;(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三)年龄、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四)两张一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学习,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第十四条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不得延期。第十五条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随身携带,并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第十六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凭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和入境凭证,驾驶自带机动车行驶至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核发机关所在地,并于入境后二日内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应当对境外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牌证;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第十八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驾驶机动车:(一)遵守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规章;(二)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上签注的行驶区域或者路线行驶;(三)遇有交通警察检查的,应当停车接受检查,出示入出境证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五)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第十九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理;(二)驾驶未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三)驾驶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超出行驶区域或者路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理。第二十条边境地区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边民往来或借道通行活动等频繁入出境,且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边境地区一定范围”的界限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因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需驾驶机动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入境的机动车”,是指在国外注册登记,需临时进入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临时进入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的境外人员。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始发地”,是指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出发地。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1日发布的《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2007年1月1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临时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条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临时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条边境地区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边民往来或借道通行活动等频繁入出境,且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边境地区一定范围”的界限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n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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