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公司的年轻工程师小贺,一次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经理得知此事,非常生气,当即决定将其开除,但在小贺的苦苦哀求下,经理也考虑到开除的名声会影响到小贺的一生,于是,心一软,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与小贺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为小贺办理了离开公司的全部手续。
当时,小贺对经理没有按开除处理他,心里充满了感激:幸亏经理心慈手软,否则。几天后,小贺的心情渐渐地平静了下来,脑子又开始琢磨了:按说,公司跟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要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我虽然有错误,但公司没进行处理,最后还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办的调离手续,所以,公司是不是也得给我一笔经济补偿金呀?可他转念一想估计不会。嗨,等等看吧。给,我就拿着,不给,我也不好意思马上去要。小贺离开公司后,过了一个月、两个月、,一直没听说公司要给他经济补偿金,当然,他也没好意思向公司提起此事,但他心里却总惦记着这事儿。直到五个月后,他终于忍不住给经理打了电话,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当即就遭到了经理的拒绝。
小贺的要求被拒绝后,心中不快,第二天准备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一位朋友却告诉他:你已经不能去仲裁了,因为根据94年颁布的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六十天,公司跟你解除劳动合同都已经五个多月了,早超过仲裁时效了。小贺听了这位朋友的话,正在后悔错过了时效,另一位朋友又对他说:你现在完全可以申请仲裁,因为国务院在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六个月。现在你离开公司还不到六个月,没有超过时效呀。再说,尽管你离开公司已经五个多月了,但公司一直未明确表示,是否要给你补偿金,而你又一直处在等待状态,你们之间的争议一直未发生。准确的说,只有昨天经理在电话里拒绝你时,你才知道公司不准备给补偿金了,此时争议才算发生嘛。所以,就是按劳动法的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来衡量,昨天发生的争议,今天去申请仲裁也根本没问题。不存在超过时效的情况。
听了两位朋友的不同说法,小贺一时搞不清谁说得有理。
——小贺是否已错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
点评: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
关于仲裁时效,国务院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6个月,而9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中规定的却是60天。这两个规定的不一致,引出了本案中的两种不同认识。那么,仲裁时效到底该按6个月执行,还是按60天执行呢?
虽然国务院93年颁布的《条例》规定的6个月时效,在劳动法颁布后,也没有明文废止。但是,由于劳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条例》,且是在《条例》之后实施,根据大法优于小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自从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实施后,实际上就默示废止了《条例》中规定的6个月。所以现在的仲裁时效应一律按60天执行。
对于劳动法规定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这句话中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也是一个十分重要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时效起算日的确定。根据有关法律解释,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小贺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应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以后的60天作为本案的仲裁时效(因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小贺就已知道并且也应当知道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因而不能以小贺被经理电话拒绝之日起来计算时效。由于小贺在仲裁时效内既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未及时申请仲裁,因而错过了仲裁时间。现在才提起仲裁请求,无论他是否应获得经济被偿金,都已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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