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限制范围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1 06:01:44 183 人看过

一、先诉抗辩权的限制范围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范围如下: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分为预先抛弃和事后抛弃。

二、先诉抗辩权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一样。先诉抗辩权是一个天然的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效果是义务人抗辩权。

2.适用场合不一样。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诉讼时效,在我国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请求权。

3.先诉抗辩权是一时性的,先履行者只要履行了其义务,那后履行者则不能再依此进行抗辩。而诉讼时效是永久性的,一旦诉讼时效经过,那就丧失了胜诉权。

4.适用时间不一样。先诉抗辩权中是合同履行中,而诉讼时效抗辩则要在时效经过后才能适用。

三、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规定

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规定如下: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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