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原告可能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02:00:23 240 人看过

行政诉讼的原告的类型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做出裁判,解决争议的制度。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环境行政诉讼类型有哪几种

1、行政赔偿之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环境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的诉讼。

2、环境履行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为要求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3、司法审查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法院进行审查的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通常包括两种:

1、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种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

2、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由侵害之虞时,公民、环保团体或特定的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污染涉及到多方主体,首先肯定有环境污染的直接制造者,直接侵权人,同时,如果受损人提起了环境行政诉讼,还涉及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由于一般污水等企业处理污水都需要许可证,如果不符合资质发放,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成为该行政诉讼的主体。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申诉

申诉不是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救济途径。

对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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