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已接受调查的案件中存在犯罪行为,则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犯罪,需给予刑罚处罚。如行为仅构成犯罪而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案件,若不管了就是越权。其他应由法院检察院管辖的案件,需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机关。
1.如果已经接受了调查的案件中存在犯罪行为,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
(原文含义与改写内容相同,但用更正式、通顺的英语表达)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其他应当由法院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管辖确定管辖机关
刑事案件证据要求
刑事案件证据是法庭审判的基础,其真实性和充分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享受充分的辩护权利,其中包括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应当充分交换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以及从轻或从重处罚。
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视听资料。其中,物证是指物品、痕迹等客观性证据;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画等书面资料;证人证言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外部证人或者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受害经历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是对案件相关证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的勘查;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充分收集证据,严格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缺乏证据链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当事人,不得搜查案件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宪法和法律,遵守诉讼程序,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
这段话强调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同时,也提到了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当管好自己的案件,不应越权。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应当充分交换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以及从轻或从重处罚。此外,也提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以及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充分收集证据,严格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内容。最后,强调了在司法实践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宪法和法律,遵守诉讼程序,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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