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余家俊,男,1961年6月21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思茅地区行署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科长。因本案于200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再次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锦萍,女,1965年9月5日生,傣族,云南省景谷县人,研究生文化,原系昆明大学旅行社总经理。因本案于2001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旭东,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云南惜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8月22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0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敏,男,1960年9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大学文化,原系云南省林业厅绿化经营处副处长,退耕还林办公室副主任。因本案于200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云朴,男,1964年11月,云南省墨江县人,中专文化,原系思茅地区林业局林产品公司恒安制板厂厂长。因本案于2001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1998年初,被告人余家俊受思茅地区行署民政局的指派,到昆明办理资金的存储事宜,经被告人冯敏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郑锦萍、李旭东。同年2月,思茅地区民政局决定将300万元的农保基金转到昆明储蓄1年。同年3月13日,余家俊根据事先在昆明与郑锦萍、李旭东商量好的方法,将300万元的农保基金转入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安宁办事处思茅民政局农保科临时的存款账户内。之后,李旭东唆使郑锦萍说服余家俊将300万元的农保基金借给其使用,并承诺支付年息和给付郑锦萍中介费、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及活动费人民币10万元。郑锦萍在高额中介费、好处费的诱使和李旭东的唆使下,劝说余家俊将300万元的农保基金借给李旭东使用,并承诺事成后给余家俊10万元的好处费。余家俊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擅自同意将300万元资金借给李旭东使用。同年3月20日,余家俊将思茅地区行署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公章和自己的私章交给郑锦萍,郑锦萍与李旭东到交通银行昆明安宁办事处办理转款手续,将300万元农保基金转入李旭东开设的陆良县建筑工程公司临时存款账户上。随后,李旭东按郑锦萍的要求,转汇12.99万元到思茅地区民政局农保科账户作为付出的首期利息,通过工商银行思茅市支行李伟的账户转30万元给郑锦萍作为中介费、好处费和活动费,另外又信汇5万元到云南安宁汇友物资公司提出现金借给郑锦萍使用。郑锦萍在思茅即支付给余家俊7.5万元好处费。3月23日,李旭东将余下的252.01万元转入昆明云龙贸易公司账户,除用此款支付给思茅地区民政局借款利息外,其余被用于购车和房地产开发,至今不能追回。
1998年3月15日,被告人余家俊擅自与租赁思茅地区林业局林产品公司恒安制板厂的姜云朴签订借款协议书,于4月21日、7月29日、8月28日先后3次从思茅行署民政局农保科在思茅市农行开设的账户上转入姜云朴在思茅市农行开设的私人账户上52.3万元农保基金,转入恒安制板厂账户上21.5万元农保基金,共计73.8万元农保基金被余家俊借给姜云朴使用至案发,至今尚有70.7万元没有追回。
1998年6月10日,被告人余家俊从思茅行署民政局农保科农保基金账户取出5万元现金借给他人使用,至今未能归回。
1998年4月15日,被告人余家俊擅自与个体户王爱辉签订借款协议,并在4月21日至12月17日先后8次从思茅行署民政局农保科在思茅市农行开设的账户内,转入思茅地区林业局林产品公司恒安制板厂38.2万元农保基金。此款被余家俊挪用借给王爱辉使用至案发,至今有23.64万元农保基金没有追回。
-
合谋挪用商贸公司资金挪用公款罪共犯如何认定
54人看过
-
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紧扣“身份”
212人看过
-
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是教唆犯嘛
225人看过
-
公款挪用罪的认定方法
439人看过
-
如何判定2022年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定罪标准?
230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应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行为
131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挪用公款共犯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主犯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7挪用公款共犯的认定 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
-
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怎么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认定与量刑是怎样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5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挪用公款共犯的认定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2)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
-
挪用公款的标准犯罪金额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怎么认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6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挪用公款共犯的认定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2)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
-
合谋挪用商贸公司资金挪用公款罪共犯如何认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1合谋挪用商贸公司资金,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共谋和参与/指使策划两个条件才会构成。 即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2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在某些方面有其相似之处,互有交叉,两者就很容易混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