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是要如何规定的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承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是要如何去规定的
房屋的续租权在法律上称为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
优先权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物权,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指同一价格,即租金应当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也应等同,若是分期付款,那么分期付款之方式亦应相同。
可见,在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在出租房屋时,承租人亦应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这与立法精神并不相悖。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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