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再就业能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9:47:32 54 人看过

熊某于2009年7月1日与某学院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当时已年满60岁。合同约定从事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到2013年春节过后,该学院精简后勤临时工,决定对60岁以上人员一律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在与学院结算工资时,熊某提出学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学院认为其应聘时就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是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已满60周岁,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双方的法律关系只能界定为雇佣关系,故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应判决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规定,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就业时出现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而熊某并没有养老保险待遇,故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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