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有: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有: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
(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一、什么是宅基地?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
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农民使用宅基地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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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出限制?怎样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5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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