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造成劳务人员伤害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14:05 420 人看过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劳务分包与工伤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受到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伤害的,他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前款所称从事劳动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就业活动”。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并且雇主或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工程分包商是总承包项目中非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工程劳务分包商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并提供劳务;

2。工程分包商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商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应与承包人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相结合。承包人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项目;

3;工程分包应在分包工程施工中进行管理。项目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是协调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商的内部事务。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是项目承包人劳务施工内容的一部分。作为项目承包商的内部劳动力,项目承包商应直接管理劳务分包商提供的劳动力,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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