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8年企业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1:24:16 371 人看过

各试点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能力,加快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我们在总结前两年试点情况的基础上,本着加强指导与管理、为企业创造较宽松的试点环境的原则,对1998年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集体协商决定工资中有关问题

(一)试点企业在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时,应综合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实现利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职工平均工资和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总成本水平,北京市城镇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等经济指标,并且要遵循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二)试点企业中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在保证完成资产所有者下达的各项年度经营目标,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实现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可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企业当年经济效益(以实现利税指标考核)与上年相比有所增长,其增长率低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的幅度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可以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根据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和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高不应超过基准线。

2.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的幅度,低于预警线幅度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视成本承受能力可以在基准线与预警线之间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预警线。

3.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幅较高,超过工资指导线预警线水平,其与预警线水平的差额部分可以提取新增工资,但实发平均工资必须控制在《北京市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确定的水平之内,同时不得超过预警线水平。

试点企业当年提取进成本的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可作为工资基金结余,与历年结余留存合并。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但当年经济效益较上年相比下降或增幅较低,如果准备达到《协议书》中确定的平均工资增长目标,可以动用历年工资基金结余。

4.企业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持平或下降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原则上应以下线(零增长或负增长)的水平确定。

(三)试点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决定的工资,从成本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列支成本工资总额计算办法:进成本工资总额=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扣除使用工资基金结余部分)×(1+协商确定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企业当年职工平均人数

(四)试点企业的《协议书》草案,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应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出。

(五)试点企业的《协议书》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的两个月内报市劳动局审查(备案)。

(六)《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对实现原定工资增长率确有困难,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经首席代表签字后,报市劳动局审查(备案)生效。

(七)试点企业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书》,在每年1月底前,双方共同检查上年的《协议书》履行情况,检查结果的书面材料和《劳动工资综合配套试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表》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章后报市劳动局。《协议书》履行情况应专题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八)市、区、县劳动局对试点企业履行《协议书》情况进行监督。

二、关于经营者年薪制有关问题

(一)试点企业的经营者是指厂长(总经理),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包括董事长。

(二)试点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成立以劳动、经营(计划)、财务、审计、组织(干部)等人员参加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领导小组,按北京市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规定,负责对本单位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进行管理。

(三)区、县所属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由本区、县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委办)负责商有关部门管理,区、县劳动局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市属计划单列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市主管委办负责商有关部门管理,市劳动局进行协调工作。

(四)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或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及其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商企业董事会后由主管部门下达。

(五)确定经营者基薪水平和效益收入的考核指标应从行业特点出发,指标应便于考核操作。

(六)根据原劳动部的批复精神,经营者年薪水平原则上应掌握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以内;大型、特大型企业或经济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居领先地位的企业,其经营者年薪水平应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以内,对此,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从严掌握。

(七)试点企业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在职工工资总额之外从成本中单列,经营者年薪实发额应纳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统计。

(八)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由企业根据年薪制管理办法从企业中预提,上缴企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经营者发放年薪收入。

(九)对做出特殊贡献的经营者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经市、区政府审批,本着谁奖励谁出钱的原则,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者本年度年薪收入的水平。

经营者做出特殊贡献,是指考核年度内企业经营者所在企业全面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主要指标连续三年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并居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在企业技术改造、资产增值、产品调整、出口创汇或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关于试点的其他问题

(一)试点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协商工资、年薪制、个人帐户三项试点工作基本数据的准确性,为按时完成试点任务提供保障。

(二)适应企业改组、改制的需要,加强对试点中集团公司的管理。参加试点的集团公司应能按劳动、财政、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工资、财务统一核算,各项经济指标对下可以分解并正确汇总;协商工资应符合集团公司统一协商水平、对下属单位分级调控的要求。

(三)增强工会积极参与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识,注意提高企业工会协商工资的水平,市劳动局将与市总工会相互配合,组织对集体协商机制、人工成本管理、如何确定工资水平等方面的培训。

四、1998年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各试点企业要根据工资指导线,立即开展集体协商工资工作,7月底前将《协议书》上报市劳动局审查(备案)。

(二)企业主管部门于7月底前对企业经营者下达年薪收入的基薪水平及效益收入考核指标、管理办法,抄送市劳动局。年薪收入考核兑现将在年底前另行安排。

(三)试点企业职工收入尚未全部纳入银行个人帐户的,应在上半年完成全部纳入工作。市劳动局将在下半年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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