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8年企业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24:16 371 人看过

各试点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能力,加快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我们在总结前两年试点情况的基础上,本着加强指导与管理、为企业创造较宽松的试点环境的原则,对1998年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集体协商决定工资中有关问题

(一)试点企业在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时,应综合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实现利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职工平均工资和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总成本水平,北京市城镇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等经济指标,并且要遵循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二)试点企业中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在保证完成资产所有者下达的各项年度经营目标,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实现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可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企业当年经济效益(以实现利税指标考核)与上年相比有所增长,其增长率低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的幅度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可以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根据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和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高不应超过基准线。

2.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的幅度,低于预警线幅度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视成本承受能力可以在基准线与预警线之间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预警线。

3.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幅较高,超过工资指导线预警线水平,其与预警线水平的差额部分可以提取新增工资,但实发平均工资必须控制在《北京市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确定的水平之内,同时不得超过预警线水平。

试点企业当年提取进成本的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可作为工资基金结余,与历年结余留存合并。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但当年经济效益较上年相比下降或增幅较低,如果准备达到《协议书》中确定的平均工资增长目标,可以动用历年工资基金结余。

4.企业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持平或下降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原则上应以下线(零增长或负增长)的水平确定。

(三)试点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决定的工资,从成本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列支成本工资总额计算办法:进成本工资总额=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扣除使用工资基金结余部分)×(1+协商确定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企业当年职工平均人数

(四)试点企业的《协议书》草案,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应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出。

(五)试点企业的《协议书》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的两个月内报市劳动局审查(备案)。

(六)《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对实现原定工资增长率确有困难,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经首席代表签字后,报市劳动局审查(备案)生效。

(七)试点企业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书》,在每年1月底前,双方共同检查上年的《协议书》履行情况,检查结果的书面材料和《劳动工资综合配套试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表》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章后报市劳动局。《协议书》履行情况应专题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八)市、区、县劳动局对试点企业履行《协议书》情况进行监督。

二、关于经营者年薪制有关问题

(一)试点企业的经营者是指厂长(总经理),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包括董事长。

(二)试点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成立以劳动、经营(计划)、财务、审计、组织(干部)等人员参加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领导小组,按北京市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规定,负责对本单位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进行管理。

(三)区、县所属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由本区、县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委办)负责商有关部门管理,区、县劳动局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市属计划单列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市主管委办负责商有关部门管理,市劳动局进行协调工作。

(四)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或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及其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商企业董事会后由主管部门下达。

(五)确定经营者基薪水平和效益收入的考核指标应从行业特点出发,指标应便于考核操作。

(六)根据原劳动部的批复精神,经营者年薪水平原则上应掌握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以内;大型、特大型企业或经济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居领先地位的企业,其经营者年薪水平应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以内,对此,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从严掌握。

(七)试点企业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在职工工资总额之外从成本中单列,经营者年薪实发额应纳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统计。

(八)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由企业根据年薪制管理办法从企业中预提,上缴企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经营者发放年薪收入。

(九)对做出特殊贡献的经营者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经市、区政府审批,本着谁奖励谁出钱的原则,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者本年度年薪收入的水平。

经营者做出特殊贡献,是指考核年度内企业经营者所在企业全面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主要指标连续三年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并居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在企业技术改造、资产增值、产品调整、出口创汇或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关于试点的其他问题

(一)试点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协商工资、年薪制、个人帐户三项试点工作基本数据的准确性,为按时完成试点任务提供保障。

(二)适应企业改组、改制的需要,加强对试点中集团公司的管理。参加试点的集团公司应能按劳动、财政、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工资、财务统一核算,各项经济指标对下可以分解并正确汇总;协商工资应符合集团公司统一协商水平、对下属单位分级调控的要求。

(三)增强工会积极参与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识,注意提高企业工会协商工资的水平,市劳动局将与市总工会相互配合,组织对集体协商机制、人工成本管理、如何确定工资水平等方面的培训。

四、1998年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各试点企业要根据工资指导线,立即开展集体协商工资工作,7月底前将《协议书》上报市劳动局审查(备案)。

(二)企业主管部门于7月底前对企业经营者下达年薪收入的基薪水平及效益收入考核指标、管理办法,抄送市劳动局。年薪收入考核兑现将在年底前另行安排。

(三)试点企业职工收入尚未全部纳入银行个人帐户的,应在上半年完成全部纳入工作。市劳动局将在下半年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6: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各区、县劳动局,乡镇企业局(乡镇经委):现将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农企发〈1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用工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乡镇企业劳动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二、加大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力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向乡镇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以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三、区、县劳动局和区、县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经委)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分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计划,切实按照农业部、劳
    2023-06-10
    499人看过
  •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办理
    各区县委统战部、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党委统战部:今年是我党领导的“两航”起义50周年。“两航”起义是中国航空史上的一件大事,“两航”起义人员为创建、发展我国航空工业和民航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为体现党对“两航”起义人员的政策,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经市领导同意,决定自1999年起为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两航”起义人员每年发放专项生活补贴1500元(不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两航”起义人员)。由市财政统一拨款,市委统战部负责发放,直至他们去世。同时,各单位对“两航”起义人员要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怀和照顾,及时为“两航”起义人员报销医药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对已故起义人员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要主动地给予补助和照顾。
    2023-06-09
    32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20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20号令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按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按照2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可以参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二、单位按照20号令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到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报送办法另行规定。中央所属在京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在其条件发生变化时,
    2023-06-10
    32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资格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市劳动局实行归口管理。二、申请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领取《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职业介绍服务”。三、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类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活动。四、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擅自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于12月20日
    2023-06-10
    18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有关劳动保障问题处理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0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劳动保障管理的交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此次交接工作涉及的企业、地区为市经委(99)京经中小字第19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二、划转企业归区(县)管理后,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如在划转过程中,法人发生变更,应相应变更劳动合同。三、划转企业的计划与工资工作由其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对原实行工资总量控制办法的企业,1999年工资总额基数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核定后,移交区(县)劳动
    2023-06-09
    408人看过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一、根据人发〔1998〕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51元调整到100元;二、护理费标准调整后,我市原京组通〔1995〕32号、京组通〔1996〕44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护理补助费继续执行;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2023-06-09
    6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国有民营”小型商业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企发字[1994]29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为了配合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改革,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李其炎市长“此问题应引起注意,请劳动局提出解决意见”批示的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得市总工会、市商委同意,现就“国有民营”小型商业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1、凡实行“国有民营”的小型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通过与公司(基层店)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然后再同经营者签订岗位合同具体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关系双方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变更有关条款。职工和经营者未签岗位合同的,应该补签。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起公司(基层店)用工、经营者管理的用工制度。今后“国有民营”企业对职工不再实行停薪留职办
    2023-06-05
    25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1997年《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各军事部门,各省、自治区劳动厅驻京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保障“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现将1997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一、鉴于原《就业证》存在破损、假冒及不完善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证制度,本市今年推出新版《就业证》。新《就业证》较原《就业证》更规范严谨。今年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签发新版《就业证》,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新版《就业证》为蓝色封皮,并增加了防伪标记。二、对于1997年前招用的已办理《就业证》并未改变就业单位的外地务工人员,仍使用原《就业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就业证》年检之前应首先进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年检。三、为了更好地落实春运工作的安排,春节之后至3月8日前,劳动部门优先为各单位留京过节的外地务工人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培发[2007]5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117号)以下简称(117号),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立了“培训、就业、维权”为一体的技能培训补贴制度,从2006年8月起,在全市广泛开展了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的培训工作,适应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要将提高农民工就业素
    2023-06-09
    24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工会,各局(总公司)劳动安全处、卫生处、工会: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现将今年防暑降温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1.各单位要尽早安排好今年的防暑降温工作,6月15日前,要对防暑降温设备、器材进行自查,凡有缺损的要尽快更换、检修,确保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2.做好高温作业工人的体检工作。入暑前要对高温作业工人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对患有心、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肝、肾、贫血及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者,应调离高温工作岗位。3.做好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对高温和露天作业职工,应保障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饮料要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供应,并做到定期送检。饮料制作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4.做好预防中暑药品和中暑急救的准备工作。暑期各单位的医务人员应深入车间、工地进行巡回医疗。5.要严格执行新工时制度,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高温作业工人有足够
    2023-06-09
    37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对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企业、企业家(雇主)的积极性,维护双方合法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而普遍采取的方式,也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的形势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两年多来,市和大多数区县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针对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问题开展工作,在制定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处
    2023-06-10
    38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中央在京有关单位: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加快培养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发展情况,现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该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被高级技工学校录取,经两年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参照大专毕业学历工资待遇执行。(二)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
    2023-04-22
    22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补充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一、我市境外企业的国内投资单位应根据劳动部《通知》规定:将所属境外企业改革前后工资水平分析情况(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人均工资水平等),由主管部门(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下同)汇总后,于1995年底前报市和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备案;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于1995年底前,将制定的所属境外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直接管理的调控办法、年度工资总额调整方案报市和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备案,并组织实施。二、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境外企业建立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并将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情况分析于次年三月底前
    2023-06-09
    203人看过
  •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用药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及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8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医疗照顾人员暂不与个人挂钩。二、老红军、离休干部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对治疗中需要《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治疗必需的特殊用药,按管理权限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审批的办法酌情给予解决。
    2023-04-22
    91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北京市劳动局劳动局管辖范围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1、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负责辖区内
    • 北京劳动局劳动局小时工有加班费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4
      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由于其实行的是小时工资制,其加班费的规定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1、地方规定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不执行加班工资1.5倍、2倍、3倍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地方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照全日制从业人员节假日标准执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
    • 北京市中小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条例中关于提前退休有关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