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过度医疗的方法是查看使用的诊疗手段是否超过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即是否过度用药和过度检查等。过度医疗损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造成资源浪费等。
一、怎么确认过度医疗
具备以下特征的,可以确认为过度医疗: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二、过度医疗的危害有哪些
1.损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导致医患关系恶化
医学不仅需要体现高超的医疗技术,还要注重”以病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现阶段,在医疗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医保覆盖不全的情况下,过度医疗增加了患者就医的经济负担,未能真正体现医学的人文精神,恶化了医患关系。
2.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影响卫生服务公平性。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仍相对不足,医疗资源仍比较缺乏,尤其是农村。
3.医疗风险比率上升医源性不良医疗安全事件正日益增加。过度医疗扩大了疾病诊疗的适应症,存在保守治疗改为手术治疗,门诊随访成了入院治疗,无创检查变为有创检查,低档抗生素换为高档抗生素,无适应症用药,辅助用药过度等现象。
三、过度医疗的形成原因有哪些
1.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2.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症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的过度检查。
4.医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较常见。
5.其他原因,如:医患关系紧张;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n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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