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企业净资产、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能人员、技术负责人、场地、设施设备等应满足《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版)相应资质要求。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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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一份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3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4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5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6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新办企业提供注册建造师预注册证明)?
原件审验,留存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7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审验原件,复印件1份留存。
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8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9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业绩核查表、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1份。业绩核查表原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0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1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此项)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此项)复印件1份。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十三条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骏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5-8692080-->
-->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材料印章及填写项的内容准确、完整、不缺项、清晰可辩。3、企业净资产、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能人员、技术负责人、场地、设施设备等应满足《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版)相应资质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滔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5-8692080-->
-->
7个工作日
符合资质办理条件和标准。(包括申请人(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企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办公场所、业绩等是否符合条件和标准、企业是否有不良经营行为)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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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5-8692080-->
2个工作日
对受理审查结果,对照资质管理规定再次复审,
与初审结果一致,决定受理,与初审结果不一致,打回上一步骤整改。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骏
3个工作日
核对所有要件,符合要求,同意行政许可
审批流程结束,进入制证。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滔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按照申报资质等级,在打证系统里录入信息,从系统里把证书打印出来。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骏
-->
1个工作日
1、核对领件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申请人书面委托人员领取。领件人在领件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件日期。2、向申请人送达核准件。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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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5号5栋(凯里行政中心东昇荷香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市内可乘1路、12路公交车在市政务中心站点下车。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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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一、关于资质许可(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建筑业示范县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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