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北-仲从成立的时候就定了三个目标。一是,北-仲要成为贯彻仲裁法精神最彻底,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通行做法接轨程度最高的仲裁机构,北-仲要用自己的实践证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基本原则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能取得成功;二是,北-仲要成为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机构;三是,北-仲要成为管理现代的仲裁机构,通过管理,提高仲裁效率和效益。新调解规则的特点2007年9月20日,北-仲修改了仲裁规则,并且制定了新的调解规则。这两个规则将在明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仲裁规则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同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增加外籍仲裁员的报酬列入仲裁费用。新的调解规则更多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调解规则,更加接近国际商事调解中一些通行的做法。1.调解受理范围不受书面协议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将争议交北-仲调解,不论是否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可启动调解程序。调解甚至不受仲裁范围的限制,如医疗事故的赔偿,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也可通过调解解决。2.调解员实行推荐制。北-仲提供给当事人调解员推荐名册,当事人可以在该名册内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外选择调解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国外的调解机构为保证调解质量,要求当事人必须接受其指定的调解员。但考虑到调解是一个新生事物,调解员的经验有一个积累过程,北-仲不可能一下子就选拔培养一大批调解人才。另外,中国人相信熟人,崇拜权威,发生争议时更愿意找双方熟悉并信赖的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人出面协调或调解,而这些人才不可能全部纳入到名册中。北-仲只是提供一个平台和机会,为社会上的调解人才提供用武之地”,满足企业对调解的需求。3.费用方面,将调解员报酬和行政性收费分开。为了鼓励当事人调解,行政性收费大大降低,500元就可以启动一个调解程序。调解员报酬由调解员提出,可以按照争议标的收费,也可以按照调解工作时间计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不做限制。4.调解程序独立于仲裁程序,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中的调解。调解员名册与仲裁员名册分开,调解员与仲裁员身份不重合。调解既可在仲裁前进行,也可与仲裁程序同时进行(如双方想调解,但不希望由仲裁员做调解工作,则先中止仲裁程序,启动一个调解程序,如果调解成功,撤销仲裁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功,继续仲裁程序)。这样做是考虑到一些西方国家的当事人对调解的理解和做法与中国不同。他们认为调解与仲裁相混合,影响仲裁员的中立地位,担心调解中自己做出的妥协和让步,会直接影响仲裁庭以至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裁决。仲裁作为一种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应该注意到不同国家仲裁、调解文化、制度的差异性,尽量使自己的解决争议方式更具兼容性、灵活性、适应性,以满足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多样化需求。5.调解程序简便,没有复杂的申请、答辩、送达程序。一般情况下采用独任制。双方同意一人以上的除外。避免双方将更多精力浪费在程序及仲裁技巧上。6.调解与仲裁之间仍然有一些联系。尽管大多数当事人都能够自觉自愿地履行和解协议,但是由于和解协议不是终局的,并且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如果当事人担心和解协议不能履行,可以签订一个仲裁协议启动一个简易书面审仲裁程序,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使其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新调解规则的意义制定调解规则既是北-仲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新尝试,也是北-仲的战略创新。首先,这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为国内外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更为简便、快捷、兼容、经济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纵观全球,调解方式日益普及。据美国培普丹(Pepperdine)大学斯特劳斯(Stras)中心托*斯(Thomas)教授介绍,美国调解近些年发展势头很猛,已经有超过仲裁的趋势”,在普通法国家,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与美国相似,调解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世界其他国家,已有很多人被培训成调解员,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调解机构业已设立”。2004年都伯林大学教授、爱尔兰工程师争议解决小组主席波-尼(Bnni)教授讲,在总价值超过60亿美元的100多个工程合同中,有98个通过调解解决。可以说,全世界正在促进调解应用的全球性发展”。在我国,由于一些文化上的差异和体制性的障碍,调解可能会成为一些外国独资企业比较愿意接受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即使是国内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会将信用作为一种对未来的投资。为防止信用受损,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愿意尝试能带来更多潜在利益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北-仲为例,当事人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不断增加。北-仲制定调解规则也是因势利导,因缘际会,使自己的服务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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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1(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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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的新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8仲裁和调解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自愿选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两者之间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调解的随意性大。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任何一方方当事无论何时都可以参加调解或中止调解,一旦一方当事人要求中止调解,调解人只能中止,而不能强行继续调解。而在仲裁过程除非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要求撤回中请,否则即使被申请人不答辩或不出庭,仲裁庭仍有权按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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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开展民事纠纷调解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04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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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的方法,以他们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共同存在,协调发展,构成满足社会成员多元需求的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各具特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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