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和方式为: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9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以后根据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政府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财政负担10元)。对参保人选择500元/年以上(不含500元)档次缴费标准缴费的,市政府按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家庭的父母参保缴费的,市政府另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奖励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市政府为其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每年30元的政府补贴,同时鼓励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凡参保人中断缴费隔年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1条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资助、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2条个人账户转移。
(一)参保人迁往外地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息,待迁入地建立了新农保制度后再办理转移。
(二)参保人同时参加了新农保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及待遇领取条件
第八条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础养老保险金增加2元。对下列计划生育家庭实施政策性优惠,适当加发基础养老保险金:
1.农村“独子户”、“两女户”家庭的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实发65元;
2.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家庭的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0元,实发75元;
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加30元,实发85元;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者,月基础养老金增加50元,实发105元;
5、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加80元,实发135元。
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第3条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4条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纳,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5条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管员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和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领取丧葬补助费300元,丧葬补助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6条新农保待遇由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从参保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到户籍地所在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生存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第五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7条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农保),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与新农保并轨。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除继续享受原领取养老金标准外,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的同时,按新农保办法参保缴费,待年满60周岁时再同时享受新农保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未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农村户籍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办法参保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8条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省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9条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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