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卫生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所取得的每一个证据材料,不一定都能成为卫生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只有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能采用作为定案依据。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对全部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案件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1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离开了客观事实的基础,证据的客观性便不复存在。个人的主观臆断以及毫无根据的猜测,都不可能作为证据被采用。第二,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用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书证、物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某人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但他并没有以证人证言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只存在于其大脑之中,就不可能作为证据被采用。
2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2.1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七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具备上述证据形式之一,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证据还必须符合法律对其形式的特殊要求,即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或者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证人如果以书面形式提供证言,就必须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必须具有鉴定资格,并要求以个人的名义出具鉴定书。
2.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证据的提供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因素;二是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中,对前一问题的审查一般需要考虑是否基于不良动机和利害提供虚假证据;是否因年龄、心理认识等主、客观原因而提供了不实的陈述,如因生理缺陷而不能正确理解事实。对后一问题的审查一般要考虑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是否存在以秘密窃取、强行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固定、保管证据的方式是否科学等。
2.3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除上述两个方面外,其他影响证据效力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不合法证据。
3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3.1证据形成的原因所谓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形成的过程及结果。证据形成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主观方面,基于不良动机和利害关系提供虚假证明就是主观上的原因。客观方面,证人在感知有关案件事实时,因灯光的照射面对颜色产生误差就是客观上的原因。对证据形成的分析实际上就是审查证据的基本条件。在具体审查单个证据材料时,应当针对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审查。例如,书证内容如果非常明确就能直接反映案情,但是书证又特别容易伪造和变造。物证虽然形成后比较稳定,但也容易伪造。证人证言能够反映当时的情况,但同时又容易受个人的经验、表达能力、动机、利害关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3.2发现证据客观环境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是指证据在何时、何地和由何人发现的,以及证据在发现时及发现前的保存环境等。证据发现时,必然处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证据与其同处的客观环境紧密相连,因此对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内容。对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的审查要主、客观统一,在分析判断时不主观臆断,力争对证据的审查达到最大限度的客观真实。
3.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这是关于书证和物证的审查认定。书证和物证按来源可分为原件、原物与复印件、复制品。原件、原物属于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真有较高的真实性、可靠性高。而复印件、复制品属于派生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低。在审查证据的可靠性时,不仅应当审查其属于原始证据还是属于派生证据,而且还要审查证据的派生次数。此外,在调查取证时,要尽量收集原始证据,如果原始证据确实无法收集,要尽量收集最接近原始证据的派生证据,对于派生证据的分析,有利于发现和查找原始证据。
3.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法律上所称的利害关系是经济上或者亲属上的关系;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有关人员;提供证据的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掌握的来源或者证据线索,并将其提交给卫生行政机关的公民。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要考察其主、客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其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近邻或者恩怨等利害关系,就可能影响真实性。
3.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还有许多,在审查过程中,只要是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上述四方面以外的因素,也要予以认真审查。
4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所采用的证据必须与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所采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实实在在的联系,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意义。证据的关联性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二是作为证据真实材料虽然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否则应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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