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11:30 176 人看过

城市土地使用税存在哪些问题。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时点,受让人未实际使用土地。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不准确。

收集范围。川地税函[2005]531号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县级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市短期规划确定。”。由于土地规划不同,即使两块土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用途相同且相邻,纳税义务也不尽相同。此外,政府规划部门一直在改变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地块的设计和规划,造成征税范围的不确定性。

税收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政府确定的计税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计税标准,自治区、直辖市。”。由于缺乏全面的研究,同一行政区域相邻两个区域,因为在规划区内、外,层次差异较大。工业开发区规划区内12元/平方米的标准远高于成都市其他三个环县(市)。优惠政策。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县(市)政府违规向企业承诺税收优惠,使工业开发区企业无法明确纳税义务。工业开发区部分工业地产开发商违规宣传、利用不存在的税收优惠促进成交,造成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误读。思考与建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明确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明确约定的交付日期未实际交付时,纳税人是否为实际使用人;逐步完善和细化“实际交付”的概念明确定义标准。如何确定征收范围应按土地用途划分,对非农土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应尽量减少规划面积的变化。税务机关要主动参与税收标准的调整,科学地进行财政收入预测和地方税收预测。政府不应盲目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权应集中在税务机关。上述内容是对“城市土地使用税存在的问题”的回答。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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