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20:23:11 208 人看过

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即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原判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意义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意义是:

1.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敢于依法上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被告人等提出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得以开始的主要依据。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疏通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才有利于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虚设;也可以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有利于促使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的例外和限制有哪些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

1.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

2.被二审法院依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3.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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