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司爱玲,女,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平,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梅玲,女,山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必钒,女,山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保印,男,1959年10月1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兰,女,1936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秀青,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保法,男,1955年8月14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司爱玲、王建平与被申请人王保印、张秀兰、王保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山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裁定,驳回司爱玲、王建平的起诉。司爱玲、王建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鹤立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司爱玲、王建平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169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司爱玲、王建平及其代理人董梅玲、胡必钒,被申请人王保印及其与被申请人张秀兰的代理人余秀青,被申请人王保法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城区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耕地互换协议》载明的土地均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且该争议土地使用权纠纷未经人民政府处理,无法确定该争议土地使用权的真正归属,需要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确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司爱玲、王建平的起诉。
本院二审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司爱玲、王建平与被上诉人王保印、张秀兰、王保法所争议的《耕地互换协议》中所涉土地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双方均未提供该争议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有效证据,该争议土地应由有关部门解决,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再审人司爱玲、王建平申请再审称:司爱玲、王建平承包的土地是合法的,要求确认换地协议无效,本案应属合同纠纷,而原审认定为土地权属纠纷属认定事实错误。
被申请人王保法答辩称:与王保印签订的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先签名后补的内容,且签协议时司爱玲不知道,协议无效。
被申请人王保印、张秀兰答辩称:该协议合法有效,理由有1、1994年是与王保法签订的协议,王保法在协议上签字,2、因司爱玲、王保法离婚后仍在家中居住,王保印、张秀兰不明知司爱玲、王保法离婚的事实,3、司爱玲、王建平明知王保印在互换的土地上建厂,长达十几年都没有争议,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30日,申请再审人司爱玲与被申请人王保法领取了离婚证。1994年8月4日,被申请人张秀兰与被申请人王保法签订了《调换耕地协议》,内容为:根据甲方要求,将甲方在狼北沟用的耕地1.25亩调给乙方,乙方把东岭1.25亩的土地调给甲方,以后两清。甲方:张秀兰,乙方:王保法。落款日期:94年8月6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司爱玲、王建平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审三被告签订的调换耕地协议无效,是请求对协议效力的确认之诉,被申请人张秀兰、王保法于1994年8月4日签订的《调换耕地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本院二审及山城区法院一审以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权属不明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显属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07)山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08)鹤立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山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孙海宇
审判员韩兆义
审判员魏晓华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晓华(兼)
-
再审申请人张兴民、王平森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晓冰工程欠款纠纷
466人看过
-
申请再审人李树柱与被申请人海城市王石镇大坎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357人看过
-
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盗窃案
218人看过
-
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祖民与被执行人王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435人看过
-
陈照家、陈世宝与王定秀、陈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195人看过
-
王林儒与李东武、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385人看过
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因承包经营、承包管理、承包施工等承包关系引起的纠纷。 在承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就合同条款、履行情况、违约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 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在协商和调解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更多>
-
霸王条款如何申请赔偿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18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3万工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霸王条款"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该怎么办?首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指出"霸王条款"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协议。第二,如果经营者拒绝承认"霸王条款"或明确拒绝取消"霸王
-
-
安平镇王营村王XX有没有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31需要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询。没有正当理由,个人不能查询。因为牵涉到个人隐私。《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
-
小王与小王以夫妻名义同居违法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9如果在和小熊登记结婚后,又和小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样才涉嫌重婚罪。要妥善处理小王的事,这主要属于道德范畴的事,也不能要法院来强制执行将小王请出去。肯定要给小王一定的补偿,毕竟双方有了小孩,小王也付出了青春,你小舅子也要给那小孩抚养费。建议协商解决,如不成,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意见
-
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上海在线咨询 2024-08-23“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主要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