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吗,向谁申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8 05:38:50 426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会受到什么处罚

事实上,要是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话,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我国法律上的规定,禁止行业协会有下列行为:

(1)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2)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3)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而且,法律上还规定,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其依法撤销登记。

当然,法律上除了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上面的违规行为,还对经营者做了下面的限制。

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2)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3)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4)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5)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6)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7)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法律上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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