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
问:我企业2009年租用个人的房屋做为办公室,租期一年,期满后发现在租赁期间,房屋内部有破损,出租个人就要求我企业进行赔偿,我们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并将相应的赔款支付给了房主。但因其是个人,所以我企业对此赔偿款没有取得发票,可否仅凭双方签定的赔偿协议列支这部分费用?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你单位发生的“赔偿”如果是租用经营用房屋时产生的,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租赁协议,赔偿协议,房屋破损前、破损后的证明资料,破损和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破损损失额的鉴定材料等能够有效证明此破损和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
鉴于此赔偿业务无法开具发票,可以凭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付款凭据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问:我单位租一个人产权的商业用房,我单位所交的用于经营的水电费发票开的是房主的名头,我想问一下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的发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但你单位租用个人产权的公建房,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所签的租赁合同明确表明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在租赁期内,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公司经常与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的一些等费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据此,在税前扣除时,为客户报销的一些等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即《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经营的经理不在本单位开工资,其日常出差费用是否可以在本公司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的经理在你单位不开工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经理在你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且与你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系,该经理的日常出差费用和其他的费用可以在公司的税前扣除。
问: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答: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实际上是支付劳务费的一部分,企业未同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不属于企业的正式职工,因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问: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每年都拨专款给离休干部订阅书报杂志,根据目前财税法规规定,这些书报费应如何处理?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支出时应该有费用真实发生的凭据或收款人签收证明,发票抬头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不影响该费用的列支。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没有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明确为福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文件对此明确之前,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仍不能将此类费用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问:2009年12月已经计提的工资,在2010年3月支付,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的工资方可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减少过多的税收同会计差异,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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