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付出劳动后,有获取工资收入的权利。企业工资必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第五条企业的工资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企业工资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
第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使特区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按不变价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平均实际工资的提高不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平均货币工资的增长不低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增长。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特区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消费水平、劳动力供求等因素,制定长期和年度工资计划。
第九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年度工资计划,并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报。由深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隶属关系下达到各企业,用于指导企业工资分配。
第十条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企业工资。制定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核准企业工资计划,检查和监督企业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指导企业搞好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
第十一条银行实行工资基金提取登记制度,不予支取未办《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企业的工资或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准的工资。
第十二条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将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工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
第十四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水平在政府宏观计划指导下,由企业自主确定。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380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329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失效]
370人看过
-
最新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130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深府[1998]第77号修正)
249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失效]
226人看过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规定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8你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在那里就可以看到你要的深圳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
-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条例规定养老保险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2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下面有哪些条款?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7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章程修改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1第一条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