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纠纷还能办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7 13:12:17 483 人看过

一、不动产登记纠纷还能办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不动产交易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3、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和增值税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5、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6、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7、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纠纷包括什么类型?

不动产登记纠纷具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首先就是物权登记上的纠纷。除了国家所属的自然资源之外都需要及时的进行登记,在登记之后就会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没有登记则不能发生效力。其次就是异议登记纠纷。如果权利拥有者认为在进行不动产的登记过程中发生了错误的话,在出具相关证明之后是可以要求相应的机构进行及时的更正的。最后就是虚假登记纠纷。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假的登记信息的话,造成影响之后还需要对于他人进行赔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n(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n(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n(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n(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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