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啥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1:30:26 95 人看过

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职能如下:

1、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2、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3、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政策与劳动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一切私营工商企业。

第三条私营企业主(以下简称资方)与被佣用之工人职员店员学徒及杂务人员(以下简称劳方)之间的关系,凡属本办法未规定者,得由劳资双方协议,签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规定之。但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不得与本办法之内容相抵触。

附注:集体合同系为规定劳资双方之权利义务的一定时间的书面合同,在同一行业之劳资双方,可订立同行业或产业之总的集体合同,在一个工厂企业中的劳资双方亦可订立单独的集体合同。劳动契约为规定某一工厂企业中之一部分劳动者或某一个劳动者与资方之具体劳动条件的契约。

第四条劳方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之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劳方有受雇解约之自由,资方不得强迫劳方受雇。劳方如中途辞职,在集体合同与劳动契约上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辞职前五天通知资方。

第五条各工商企业之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之工作规则,由资方拟定经工会同意送请人民政府劳动局备案后,劳方须切实遵行。如有违犯上述规则者,资方有按规则中之规定给以处分或解雇之权,各工商企业之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之工作规则,不得与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及劳资双方签定之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六条资方为了生产或工作上的需要,有雇用与解雇工人及职员之权。资方解雇工人及职员,在集体合同及劳动契约上有规定者按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解雇前十日通知劳方并酌给劳方若干遣散费。遣散费之数额应按工厂企业之营业情况与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时间之长短而定,最低不得少于半个月的实际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实际工资,但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及因工人职员的过失而解雇者不在此例。

第七条工会认为资方对工人职员之处分与解雇不合理时,有向资方提出抗议之权。如资方不接受抗议,得依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解决劳资争议手续处理之。

第八条所有工厂商店已开工复业者,须努力经营;未开工复业或未完全开工复业者,须力求开工复业;如因不可克服的困难而不能开工复业或须歇业转业者,须向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第九条凡在解放后,资方复业招雇职工时,曾因参加革命政治活动而被解雇之职工应首先复工;其他在解放前六个月内被辞退之原有职工,应尽先录用或逐渐补用;但因过失被解雇者不在此例。

第十条资方招用原有职工时,须采用书面通知和登报通知的办法。原有职工须于接到书面通知十日内(未接到书面通知者,自登报之日起半个月内)报到并按期到厂工作,否则作弃权论。资方在原有职工不足复工之需要时,得另招新职工;但在资方并未添用新职工时,原有职工一般不得提出强行复工的要求。

第十一条资方已得政府批准而停工歇业时,如无力偿还所欠职工之工资与解雇费或其他债务者,须报告劳动局,由劳动局召集劳资双方协商合理办法处理之。资方所有之房屋、机器、原料、家具等,均不得迳交劳方或工会处理,劳方及工会亦不得自行接收和分配上述财产。

第十二条职工每日劳动时间以八小时至十小时为原则。如因生产需要或有害职工身体健康之生产部门,得由劳资双方协议增加或缩短。但职工工作时间之延长,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手艺工人、店员、学徒及一般杂务人员的劳动时间及休假,原则上均照旧例。但工作时间过长,影响职工身体健康者,应酌予缩短。

第十三条年节及纪念日假期,人民政府已有规定者依规定,无规定者依习惯。休假日及事假,暂时均照各个企业的旧例办理。如有不合理者,在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时由双方协议在合同中规定之。

第十四条劳方参加工会开会及其他娱乐教育活动,均不得占用生产时间。工厂中的工会组织负责干部如有必要占用生产时间,须取得资方同意,但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工资照发。如职工根据市政府、军管会、市总工会之指示,被选为人民代表或团体代表参加会议者,在参加会议期间之工资,由召集会议之机关或团体发给。

第十五条在新解放的城市,资方须保持职工在解放前三个月之实际工资平均水准,不得降低,同时在目前凡属生产或营业不发达及利润低微之企业,一般亦不应增加实际工资。如解放前工资过低或过高者,得由劳资双方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协商酌量增加或减少之,但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劳动局之批准,方为有效。

附注:本办法所称之实际工资,系包括资方所给与之伙食、补贴及其他待遇在内,用实物计算出来之职工总收入。

第十六条工资发给以每月两次为宜。

第十七条为保障职工实际工资免受物价变动影响起见,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公布以物价指数、或以数种实物价格为计算工资的标准。

第十八条在规定之工作时间以外的加工工资,应高于平时每小时之工资额。

第十九条凡男女职工有同等技术、作同等工作、效力相同者,应得同等之报酬。

第二十条各企业原有供给职工膳宿及分红馈送与其他奖励等习惯者,均得维持旧例,如有不合理者,由劳资双方协商在集体合同中修改之。

第二十一条学徒与养成工之津贴及其他待遇,一般按旧有规定,其过于恶劣者,应有适当之改善,由劳资双方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学徒及养成工与技术或业务知识传授人(即师傅)间,应严守尊师爱徒原则,学艺者须尽心学习,努力生产,传授者须尽心传授,禁止打骂虐待。

第二十三条女工及女职员生育前后休息时期及对乳儿的哺乳时间,旧有规定者,照原规定办理,如尚无规定或规定过少者,应规定生育前后休息共四十五天;小产、怀孕在三个月以内者,休息十五天,怀孕在三个月以上者,休息三十天,工资照给。乳儿哺乳每四小时哺乳一次,每次十五分钟至二十五分钟。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已有之职工福利设施,一般照旧,未举办者得由资方斟酌经济力量逐渐举办。凡职工之进行工作而致受伤或死亡者,在医疗期间,应由资方照发工资并担负其医药费,凡职工因工受伤而致残废或死亡者,资方应给以一定之抚恤金,其数额由劳资双方协议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之。职工病假期中的待遇及职工因病死亡之抚恤费,照各企业旧有之规定办理,如原来没有此项规定或规定过低者,得由劳资双方协议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时,应由各行各业订立总的集体合同,各个企业工厂可根据总集体合同订立单独之集体合同。总集体合同应由各业劳方之工会代表(在工会未成立时由该业职工代表会议选出之代表)与由资方之同业公会会员所选出之代表在自愿平等之基础上协议签订之。此项总集体合同须经人民政府劳动局批准。所有该业参加签订集体合同之劳资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在总合同签订之后,该行业中之各个企业劳资之间可根据总合同订立单独的集体合同,如有特殊问题在总集体合同中未包括者,可在该企业之单独集体合同中作补充之规定,但此项补充规定不得与总集体合同之内容相抵触,并须经该行业的工会组织及同业公会之同意。订立集体合同之详细办法由劳动局另行规定之。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职工如未订立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之外向资方提出要求者,应事先经由该业工会与市总工会审查,并由该业工会与市总工会派人会同该业之职工代表向资方或资方之同业公会交涉,以平等协商方法,订立协定,由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之。

第二十七条在某一企业之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由劳资双方请求该业工会与同业公会派出之代表会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之,如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得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劳动局调解之。调解无效得由劳动局组织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在协商调解仲裁未成立前,双方均应维持生产原状,资方不得有关厂、停资、停伙及其他减低待遇之处置;劳方也应照常生产与遵守劳动纪律。劳资双方之任何一方对劳动局仲裁不服时,得依司法程序向法院提出控诉,由法院判处之。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双方均应遵照劳动局仲裁之决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劳资争议均应按上条规定之手续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采取人身侮辱等之强迫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之解释权与修改权,在军管时期属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时期结束,属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6日 13: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会相关文章
  • 中华慈善总会
    人民币
    【导读】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于1994年,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目前在全国拥有近300个会员单位。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华慈善总会第一任会长是崔乃夫先生,第二任会长是阎明复先生,现任会长为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委、民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范宝俊先生。中华慈善总会自成立至今,始终坚持恪守总会宗旨,积极倡导慈善意识,努力开拓慈善工作的服务领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近几年来,中华慈善总会特别注意发挥其本身所特有的涵盖面较为宽泛的特点,开展了救灾、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等八大方面几十
    2023-06-07
    80人看过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及有关司局、部门负责同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已经双方领导审定签发,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八月八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01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就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举行联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张左己、王东进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全总领导张俊九、孙宝树、李奇生、纪明波、周玉清、董力和李永海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报了近期贯彻劳动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全国总工会通报了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了政策建议。尉健行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加
    2023-06-09
    265人看过
  •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
    今年二月十三日,国务院以国发〔1982〕30号文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这两个条例是我国建国以来矿山安全工作的经验总结,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也是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尽快建立矿山安全监察制度,搞好矿山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作如下通知:一、督促和协助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群众认真学习与研究两个条例,并且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与两个条例的要求,检查对照目前存在的问题,订出具体贯彻执行的措施办法,由上而下地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实施。为此,要在今年上半年内,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学习这两个条例。在学习中,要结合贯彻中发〔1982〕2号、3号文件,有针对性地纠正本企业、本系统、本地区那些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对照条例内容,向干部
    2023-06-09
    205人看过
  • 中华全国总工会金秋助学行动重点锁定四类群体
    从中华全国总工会2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国家新的助学政策,全国各级工会开展的金秋助学行动今年重新调整了助学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群体: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低保线,但存在家庭成员患大病、残疾等特殊困难的低保边缘职工子女;低保职工家庭中经过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子女;在城市上学的困难农民工子女;困难职工家庭的高中生在读子女。据了解,此四类群体属于国家助学体系暂时没有覆盖到或者经济上特别困难、需要进一步救助的人群,金秋助学重点锁定这四个群体,主要以体现工会助学和国家助学体系的有机衔接,在发挥好政府助学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起到拾遗补缺作用。同时,各级工会组织还高度关注受灾省份的困难职工子女上学问题,并加大帮扶力度。在安徽、重庆、湖北、广西等特大洪涝灾害受灾地,各级工会把抗洪救灾与金秋助学工作结合起来,把受灾困难职工子女作为今年金秋助学的重点。重庆市总工会安排了150万元用于今年的金秋助学活
    2023-04-22
    264人看过
  •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08年10月31日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名誉主席:陈慕华彭珮云主席:陈至立副主席:黄晴宜陈秀榕孟晓驷潘贵玉(兼)赵实(兼)乔传秀(兼)汪纪戎(兼)姜力(兼)徐莉莉(兼)唐晓青(兼)洪天慧热孜万·艾拜(兼兼,维吾尔族)甄砚常务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马海莉王乃坤厉月姿史桂茹朱丽萍刘丽鸽刘建华刘群英李平李亚平李悦娥张静张李玺张丽丽张黎明陈羽(蒙古族)陈砚秋范继英罗梅(藏族)金蔚赵东花赵津芳胡有兰莫文秀郭莉曹亚崔郁蒋月娥程东红甄贞翟美卿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书记处书记:陈秀榕孟晓驷洪天慧甄砚王乃坤赵东花范继英第十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共255人)【简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2023-06-06
    142人看过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2005年6月22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为了履行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责任制。一、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二、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对本地区工会劳动保护
    2023-06-09
    21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会
    词条

    工会的成立对公司的意义有: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建起有效合理的沟通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关爱员工,体现组织的温暖等。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 更多>

    #工会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药法第20条有啥用?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主任如何解决?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9
      1950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总则全文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1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用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等方式,掌握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和其他用能单位的用能情况。有关用能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测,并利用在线监测系统或者通过现场检测等方式,为用能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啥意思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6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劳动法总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到底是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1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