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对于法人人格的相关规定包括有: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一般理论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
1.公司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
在公司法中,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始终被认为是两块不可撼动的基石。其基本含义即公司和公司股东在法律上各具独立人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仅以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债务。这种制度设计有效的保障了股东的投资安全,刺激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但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有限责任制度的另一规则,即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使得股东财产与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股东不滥用公司权利以谋个人私利。当然,这只是法律规制的应然状态。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论是法律还是人们的观念,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都被绝对化了。这种绝对化使其呈现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将股东责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矩度内,成为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另一方面,当公司成员滥用有限责任的时候,它又变为敲诈舞弊者的护身符。[1]而后一种现象则随着有限责任制度在各国的确立呈愈演愈烈趋势。公司往往就是股东们降低投资风险、谋求最大利益借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当公司对外负债累累时,股东就可能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当其滥用公司有限责任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控制股东却以公司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为挡箭牌,从而逃避法律追究。而债权人相对有组织的公司和独占优势的股东来说,完全出于被动地位。这些缺陷都是公司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本身所难以克服的,必须借助于外力的干预。
2、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产生
孟德斯鸠在其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曾精辟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由此看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现象就不足为奇。并且,用权力来制衡权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2]当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股东滥用从而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各国都在寻求补充完善法人制度的途径。19世纪末,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是通过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U.S.v.Milwa
keeRefrigeratorTransltCo)一案中真正创立的。该案中法院认为法人的观念若被用来破坏公共便利,或使不法正当化,或维护欺诈,或保护犯罪,法律将视公司为数人之组合,而非法人组织。既然不被视为公司法人了,自然就可以直接令真正责任者背后股东来承担责任了。这一理论自美国产生以来,很快为英、德、日、法等国继受,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及本质
1、涵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3]一般情形下,基于减少和降低投资风险和交易费用、平衡投资人与债权人利益关系的考虑,法院判例中一般还是遵循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使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但在特定情形下,当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股东滥用,公司实际丧失独立人格之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的特性而追究其背后掩盖的经济实情,令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赋予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索的权利。[4](这让我想到南方周末上的一篇关于多养母鸡少养公鸡的文章。体现经济法的需要干预论)
2、本质特征
首先,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格为前提。既然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那么该公司必须已经合法取得了公司法人资格,即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唯有如此,其独立法人人格才有被股东滥用的可能,才会有人格否认法理发挥作用的余地。由此看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不是对实体法则所确立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恰恰相反,它实际上是对这种实体法则的严格恪守。
其次,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也就是说,公司法人格否认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而是当公司独立法人格被滥用而违背法人制度设立目的时,就该特定情形下对该特定公司的人格予以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其他法律关系,也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公司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再次,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之事后法律规制。即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司法权)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的强制调整,或是说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对因法人人格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权益者给与的一种法律救济。它是一种事后救济,而非事前法律规范。[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彻底否认
457人看过
-
80岁公司法人在职场中是否还有资格?
131人看过
-
刑法适用中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115人看过
-
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
374人看过
-
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什么
250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原告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68人看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是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3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
-
公司人格人格否定法律依据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13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
-
公司有法人资格吗?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07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据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1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要件。滥用的主体限于公司股东,而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结果要件。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法官通常认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1)、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
-
子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否成立公司法人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9可以成立,但有前提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