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阎女士对医疗费和交通费的索赔请求,但因无法证明丈夫死亡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阎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阎女士诉称,2007年10月26日上午,阎女士和女儿到位于定福庄西街的商店购物,在双星专卖店内由于价钱问题发生争议,招致商店职员王明(化名)的不满,王明随即出口伤人,并将阎女士一拳打倒在地。之后,警察将王明带走,本人也被送到医院,而阎女士的先生则由于不了解自己的伤情焦急突发心肌梗,于当晚去世。
阎女士认为,王明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健康权,并导致其失去亲人,所以诉请法院判令王明和王华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3000.61元、交通费17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王明辩称,发生纠纷是因为阎女士到店里闹事,自己并未殴打阎女士,是其打的自己,而且事发之后是自己报的警。此外自己是店里的雇员,不应承担责任。店主王华未出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6日上午,王明因买卖商品问题与阎女士发生口角,后将阎女士打伤。当晚,阎女士的丈夫胡先生因急性心肌梗塞猝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因购物纠纷而将阎女士打伤,已构成侵权。由于王明是王华的雇员,所以王华应对阎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鉴于王明在侵权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与王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因阎女士不能举证证明丈夫的死亡与王明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故驳回了阎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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