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和商标的差异体现在如下方面:
1.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多重性有区别。
2.域名的全球性与商标的地域性有区别。
3.域名的无相似性限制与商标相似性禁止有区别。
4.域名注册原则、取得途径与商标不一致。
一、餐饮商标注册有几类
餐饮商标注册有三类,分别是餐饮产品商标类第二十九类肉类及蔬菜制品,第三十类面类及谷类制品,第四十三类提供事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认定用商标作为后缀的全球通用顶级域名,同时商标域名注册局获得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批复,获准在中国境内运营商标顶级域名。商标是互联网上用于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企业或组织的显著标志。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时日这些标记演变成为天世界通行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在信息时代,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全球品牌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已经不局限于传统领域,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品牌商标保护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
如何让品牌商标在互联网上受到应有的重视,表达,标识与保护,对全球互联网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互联网需要一个标示品牌商标的标识,让品牌商标在互联网上获得应有的保护与应用,彰显品牌商标的价值与权益,引导消费者与用户在互联网上通过品牌商标辨认商品与服务,阻止网上品牌商标遇侵权,仿冒诈骗等不正当竞争者推销低劣或不同的商品与服务,保护消费者、用户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随着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认定用商标作为后缀的全球通用顶级域名推出,一个全球互联网上用于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企业或组织的显著标志。一个商标与域名有效结合,具明显的,强烈的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标识的全球通用顶级域名商标,正式纳入全球互联网域名体系,面向全球开放申请、注册与使用。
二、恶意注册的情况有哪些
1、恶意注册的情况有: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三、侵犯域名权的表现有哪些?
1、域名持有人意在出售域名。向当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的要约时,其索要的出让价格非常高,明显具有营利性。
2、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使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商标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拥有的全部商标均已被作为被投诉人的域名持有人在常用的一级域名之下注册为二级域名,或在常用的二级域名之下注册为三级域名,从而使其彻底丧失了利用自己的商标在顶级域名下注册二级或三级域名的可能性。
3、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的。
4、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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