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提出离婚,丈夫擅自将共有房产转让其母亲,妻子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诉诸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李先生、王老太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王老太应办理将系争房屋产权恢复至李先生名下的相关手续。
妻子提离婚丈夫转房产
李先生与王老太系母子关系;俞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登记结婚。2001年9月,李先生与其父亲以6.6万元购买了当时为使用权性质的本案系争房屋,租赁户名为李先生父亲,家庭主要成员为李先生。而该房由李先生母亲王老太的姐姐实际居住至今。2002年1月,李先生按政策以9904元购买系争房屋产权,原承租人其父亲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确定为李先生,故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后来,俞女士与李先生因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睦,俞女士从2011年开始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均未获支持。
2011年2月,李先生在未告知俞女士的情况下与其母亲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50.15万元的价格将系争房屋出售,并将房屋产权过户于其母亲名下,而王老太未向李先生支付过购房款。现俞女士以李先生母子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诉请还房产被告很反对
俞女士认为,因自己提出离婚,李先生擅自将系争房产转让给其母亲,其转让行为性质应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无效法律行为。虽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但其母亲未实际支付房款,属母子间恶意串通,侵犯了自己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母子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产权。
李先生辩称,不同意俞女士的诉请,系争房屋登记到其母亲名下是物归原主,当时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借名字的行为。
王老太辩称,不同意俞女士的诉请,系争房屋是自己姐姐出了大部分钱、其老夫妻也贴了点钱购买的。因为姐姐是孤老,如房子写她的名字将来国家要收掉,故只把她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至于该房写到李先生名下是要求其夫妇照顾自己姐姐的生老病死,但他们夫妻并未予以照顾,因此又把该房屋写到自己名下。
母子搞串通合同判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购买系争房屋产权发生在婚后,且使用了夫妻共有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了部分房款,虽房屋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但俞女士也享有相应权益。李先生未经俞女士同意擅自将房屋过户至其母王老太名下,构成无权处分,事后也未获得俞女士追认,当属无效民事行为。
两被告虽称房屋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系有条件的挂名,但该抗辩意见不仅遭俞女士否认,且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而王老太明知儿子夫妻关系生隙,未经儿媳同意擅自与其儿子签署买卖合同,但却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其行为显非善意。由此可见,两被告之间存在明显的恶意串通,双方所为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俞女士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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