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9:07:39 324 人看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李先生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作了规定。与我国诉讼时效的使用原则类似,申请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复议申请。在规定时间申请,不仅有利于申请人举证材料的保存,也更方便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调查核实。这样,有助于申请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法律维权意识,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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